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沈阳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
一、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对服务业企业(申请人)难以提交房产使用证明的,可依据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首期货币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以上,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核发营业执照。
2.放宽服务类企业投资限制。服务类企业对外投资不受其净资产额度限制。对已经在我市投资设立企业并已通过主体资格公证及认证的境外投资者,在服务业领域内申办外资企业时,可不另行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
二、促进服务领域改革开放
3.大力推进服务领域改革。大力推进国有大型服务业骨干企业股份制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服务业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明晰产权关系,妥善安置职工,合理处置企业资产,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改制。对境外企业、民营企业参与服务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时,除缴纳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50%以下收取。改制企业的资产按有关规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相关部门应予确认,不得要求另行评估。服务业集体企业改制,可参照国企改制优惠政策执行。
加快推进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允许境内外资本进入,实行公开向社会招标,政府授权特许经营,享受行业同等待遇。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实行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走向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
4.鼓励企业深化主辅分离。每年选择10个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进行试点,对其将仓储、运输等主要物流业务通过整体招标方式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在2年内,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物流业务金额的1%,给予委托方外委补贴,年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
5.大力引进总部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实行总部纳税的国内外总部机构、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其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一次性补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贴7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贴50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贴200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其征地建设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租房补贴,补贴资金均由所在地区区级政府支付。在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选址的,补贴资金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6.扶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设立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用于国家专项扶持资金的配套,按照国家扶持资金1:1比例安排。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并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且有实际税收的服务外包企业,按其注册资本额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额为50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外包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或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计入成本。对年承接离岸服务外包收入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年实现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每提高10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7.支持服务业“走出去”。对为服务业企业“走出去”提供贸易、咨询、法律、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源等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实行民建民营,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建投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在沈服务业企业到市外境外扩张发展,按其对外投资形成的在我市新增纳税额,给予投资项目贷款定期贴息。建立市重点服务贸易领域通关协调机制,为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业务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
三、加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支持力度
8.支持服务业集聚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列入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规划的重大基础性和功能性基础设施项目,要纳入市、区两级城建规划,重点保障。鼓励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集聚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对合资合作的公共设施项目给予定期贷款贴息,在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市科技、信息、文化、旅游和人才等各类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向集聚区相关重点项目倾斜。
9.建立集聚区项目落地“绿色通道”。对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优先保障需求。实行重大项目市、区两级政府协调机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集聚区对重大项目落地实行“一条龙”全程代办服务制。
10.大力培育“旗舰”企业。支持本市国有服务业大型骨干企业实施跨所有制、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形成一批国际和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服务企业整体上市,或者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将服务业优良资产向上市公司集聚,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指导和协助具备条件的服务业大型企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增强企业融资功能。
11.积极培育服务品牌。对本地服务业企业、在沈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总部、著名商业街、大型交易市场等,按其交易额、市场占有率和主营业务收入等主要指标,在有关权威机构年度评比中进入国内前10位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地服务业企业、在沈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总部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华风味名店”、“中国商业名牌企业”、“中国服务品牌企业”称号的,及其注册商标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其开发自有品牌,对获得国家奖励的自有品牌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5A、4A级旅游景区(点)、“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和“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设立沈阳市服务品牌创新奖,每两年评比1次,对进入前10位的分别给予奖励。
四、鼓励错位发展和共建共享
12.实行地区差别考核。各地区要按照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导产业和功能定位,突出主业、错位发展,市对各地区的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投放,实行项目考核,以奖代拨。对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和棋盘山开发区主要考核三产指标,其中对棋盘山开发区不再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对其他地区可根据其产业功能定位调整考核权重,促进其一、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对铁西区、大东区、浑南新区和沈北新区要提高生产性服务业考核的权重;对东陵区、于洪区和苏家屯区按二、三、一次产业排序调整考核权重;对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和新民市按二、一、三次产业排序调整考核权重。在此基础上,分别确定现代服务业的考核权重指标。
13.鼓励共建共享。对涉及跨行政区的服务业规划项目实行谁投资、谁建设、谁收益的分配制度,鼓励相关行政区按照市里的总体规划要求,共同开发建设跨行政区的项目,对其产出的GDP指标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协调分配。对由市统筹摆放的跨地区的重点项目所产出的GDP指标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协调分配;对市内各地区间不当竞争导致重点项目跨地区迁移的,其产出的GDP指标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亦由市协调向迁出区和迁入区分配。
五、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
14.优先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全市土地规划调控向支持服务业发展倾斜,在全市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确保项目落地。服务业发展主导区内的工业企业迁出后,退出的土地原则上用于发展服务业;三环内城区要逐步迁出或关闭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原则上也用于发展服务业。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特别是对已获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老字号服务业企业,在城市改造中,原则上保证老字号回迁原址,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中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及时补偿。
15.鼓励使用划拨土地和利用荒地发展服务业。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在5年内不变更。对经区级以上政府批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开发旅游等服务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定40年,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六、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投融资支持力度
16.支持金融业发展。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新设立的产业基金、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给予开办费补贴。对在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和其他各行政区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产业基金、担保公司、投资机构等投融资机构购地建设、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区给予用房补贴。
17.鼓励银行放贷和设立村镇银行。对向我市服务业企业(项目)投放贷款的银行,按其年度内实际贷款新增余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农村地区新设立的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优先提供营业网点用房,并按其年度内为我市的企业和农户等投放贷款新增余额的0.1%给予补贴。此项政策5年不变。
18.鼓励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建立市服务业领导小组上市融资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市服务业重点企业(项目)上市或公开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在我市设立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服务业企业(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首发上市企业给予改制补贴、申报补贴和成功上市补贴,3项补贴合计最高额为150万元;对非首发上市企业,补贴资金最高额为100万元。
19.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市财政要不断增加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广泛吸引境内外资本和民间资金参股担保机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联动机制,形成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对经认定的为我市软件、服务外包和现代物流等重点服务业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按担保机构担保费1:1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此政策5年不变。每年对为我市服务业企业融资业绩突出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七、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20.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主要用于国家和省引导资金的配套、吸引社会各类资金投入服务业、支持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等,特别是要重点支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根据发展需要,适度增加市科技、信息、文化、旅游等各专项发展资金,根据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支持软件开发和网络经营等信息服务业,法律服务、会展等商务服务业,设计、物业等房地产服务业,银行、证券等现代金融服务业,动漫、传媒等高端服务业及现代物流、商贸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龙头企业。
八、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21.实行有利于服务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在2008年底前,全市对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实行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价格,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对可按工业类安排的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在不低于国家最低限价的前提下,可参照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确定招拍挂底价,进行招拍挂。对重点生产性物流企业受让的工业用地,在使用年限内,项目改扩建时,只要不改变用地性质,增加容积率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全面清理对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22.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发展。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发布行业信息。每年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200万元,对贡献大,作用突出的服务业行业协会给予奖励;对行业协会、标准化研究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等制定的行业标准,被国家、省和市采纳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信用好、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代理行业统计业务,开展行业相关调查工作,采取政府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23.加强服务业法制建设。加快完善我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尽快制定沈阳市征信体系建设规定、沈阳市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办法、沈阳市特色服务业集聚区和“老字号”保护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服务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4.本政策措施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