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9日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政府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做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由市政府办公厅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或由市政府领导直接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五条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市法制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应当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特别重大复杂事项,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市法制办可参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八条承办单位提请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请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草案;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意见;
(三)重大行政决策所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的具体规定;
(四)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书面意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转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承办单位补充材料。
第九条市法制办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决策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条市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实地调研,必要时可以赴外地考察;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合法性审查会议,并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市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承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重大复杂事项可适当延长时间,并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
开展第十条第(三)项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市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补充相关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内。
第十三条市法制办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向市政府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调整的,协调有关单位调整后,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或内容、程序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或公众对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的,建议暂不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承办单位可以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需要,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提报材料虚假,认定事实有误或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明显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法制办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区、县(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