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
沈政发〔2012〕41号
2012年08月1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业经2012年7月10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指标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指标作出明确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指标体系》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好《指标体系》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和办法,作为评估、考核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状况和水平的重要标准。同时,要加强对贯彻执行《指标体系》的监督检查,确保《指标体系》的全面贯彻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3日   


沈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全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务院2004年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我市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有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

  二、制度建设

  (一)政府立法依据充分

  1.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法律依据、政策依据,符合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符合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2.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并切实可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立法法和上位法的规定,制发程序严格规范。

  3.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

  (二)政府立法计划科学

  1.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把握立法时机,将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社会事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针政策转化为地方性法规、规章。

  2.政府立法工作要重点保证法律和上位法的有效实施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改和配套制度建设。

  3.立法项目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三)政府立法程序完善

  1.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前,要在政府法制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各界公布并征求意见,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和质量,并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参与的论证制度。

  2.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和公开听证,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3.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的同时,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对采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四)评估、清理、有效期制度建立健全

  1.规章实施3年后,要按照要求组织评估;重要规章要在实施1年后组织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2.规章实施后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需要修改或者宣布失效、废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宣布失效、废止。

  3.对于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要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三、机构、职责和编制配置

  (一)机构设置

  1.市政府依法建立设置市、区县(市)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制度,并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有关规定。

  2.市、区县(市)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二)机构职责确定

  1.市、区县(市)政府建立依法确定市、区县(市)政府部门职责制度。

  2.市、区县(市)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防止职责交叉。

  (三)人员编制规定

  1.市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2.核定、撤销和调整人员编制要严格按照编制工作规定的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

  四、行政决策

  (一)行政决策权限明确

  1.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决策权限划分科学合理。要建立和实施重大决策集体审查、风险评估、讨论、决定制度。

  2.行政决策规则完善,行政决策方式、流程规定明确。

  3.行政决策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

  (二)行政决策内容科学

  1.行政决策反映客观规律,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符合国家长期发展规划,适应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行政决策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3.行政决策依据、理由充分,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三)行政决策程序健全

  1.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讨论、协商。

  2.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要依法举行听证。

  4.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化解处置预案。

  5.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决策。

  6.重大行政决策要经政府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7.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信息收集和智力支持系统,加强政府决策咨询机构、法律顾问机构以及专业咨询机构建设,引导、扶持各类社会机构为行政决策服务。

  (四)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

  1.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

  2.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对不当的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3.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转变

  (一)行政审批依法实施

  1.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

  2.按照法定要求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示。

  3.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依程序进行,行政审批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审批。

  4.行政审批申请方式多样,审批程序规范,运用电子监察系统,监督审批全过程,审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对重大项目审批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开展跟踪服务。

  (二)投资体制改革全面深化

  1.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基本完善,投资管理职责分工明确。

  2.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审批后公示制度和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

  3.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三)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加强

  1.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指挥关系顺畅,各项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健全,预案编制和管理科学实用,定期进行预案演练。

  3.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完善,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4.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依法及时高效,应急管理综合能力显著提升。

  (四)政府诚信建设全面深入

  1.政府信用公众评价制度初步建立,信息、信用报告制度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产权交易、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公务员招录等工作中广泛应用。

  2.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信用服务行业的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

  3.公共信息征集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建立,逐步实现政府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有效共享。

  (五)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1.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工作考核、社会评议、投诉举报等工作制度健全。

  2.按照法定要求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3.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按照规定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众提供便利服务。

  4.加强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及时更新,细化公开内容,切实做好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与实施、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

  5.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答复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违规收费,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办事公开继续深入

  1.办事公开制度完善,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实行办事公开。

  2.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

  3.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和监督渠道等事项。

  4.推行现场服务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实现行政相对人网上咨询、网上申请,政府及其部门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5.公共服务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范围,行政服务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的措施有效实施。

  六、行政执法

  (一)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1.政府及其部门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职能。

  3.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群体事件、突发事件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4.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决定,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签订合同工作,合同文本最后确定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

  (二)行政执法能力显著提高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执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化管理。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纪律约束机制,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提高。

  4.执法依据、执法权限、适用规则、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案件。

  6.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完善

  1.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初步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有序推进。

  3.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

  (四)行政执法经费保障

  1.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切实、完全解决。

  2.行政执法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严格执行。

  3.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执法人员收入挂钩。

  (五)行政执法程序规范

  1.执法程序制度建立健全,执法流程细化,执法步骤明确,执法文书统一。

  2.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有效实施。

  3.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说明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避免执法随意性。

  4.行政执法调查规则健全,取证行为规范。

  5.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加强,实现执法流程网上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实现资源共享。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完善,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六)行政执法方式文明公正

  1.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举止文明、用语规范,严禁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

  2.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推广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理念。

  3.公正、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等情形同等处理。

  4.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避免和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不必要损害。

  七、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

  (一)行政投诉处理合法及时

  1.市、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对投诉的范围、受理和处理的程序、处理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社会矛盾的预防和行政调解机制等作出规定。

  2.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投诉,并将行政投诉办法、程序向社会公布。

  3.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4.对依法应当支持的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解决,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二)依法办理、参加行政复议

  1.市、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等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2.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4.作为被申请人的政府及部门,要依法参加行政复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5.法定案件受理率、结案率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达到100%。

  (三)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并履行法院裁判

  1.市、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对参加行政诉讼、履行法院诉讼判决或者裁定等作出规定。

  2.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要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3.政府部门按照规定参加诉讼,法定代表人按照市政府规定出庭。

  4.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裁定。

  (四)信访渠道顺畅

  1.信访属地化管理、领导干部接待等制度完善。

  2.信访稳定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与政策联动机制建立健全。

  3.信访渠道畅通,信访程序规范,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五)人民调解有效

  1.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巩固、健全和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并实现全覆盖。

  2.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程序。

  3.指导、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和城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行政调解有力

  1.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体制基本建立。

  2.行政调解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

  3.行政调解积极主动,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充分发挥作用。

  八、行政监督和问责

  (一)人大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各级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依法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主动就社会热点问题作专题报告,定期提交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按照规定报备规章;认真办理人大议案和代表建议,办复率、代表满意率达到100%。

  (二)政协积极开展民主监督

  1.各级政协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2.各级人民政府要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认真办理政协委员关于政府工作的提案和建议,办复率、委员满意率达到100%。

  (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监督

  1.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对行政机关实行司法监督,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做到依法行政。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配合检察院办理案件并接受监督;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和答辩,尊重并自觉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办复率达到100%;认真落实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四)加强社会监督

  1.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利。

  2.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平台。

  3.重视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曝光。

  4.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反馈或者向社会公布。

  (五)全面加强层级监督

  1.强化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监督,层级监督的制度、机制基本健全。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报送备案,接受审查。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报备规范率实现100%。

  3.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违法行政行为督查等监督制度。

  (六)依法实施专门监督

  1.监察、审计部门等专门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

  2.监察、审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

  3.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部门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作出的监督规定。

  (七)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1.建立行政赔偿和补偿案件受理机制,在行政赔偿和补偿中引入听证、调解及和解制度。

  2.规范赔偿和补偿费用的划拨程序,建立赔偿或者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

  3.落实行政侵权的赔偿和土地征收、房屋搬迁、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补偿制度。

  (八)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

  1.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健全,实现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发挥绩效评估对推动科学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2.加大问责宣传,行政问责制度全面推行,问责范围明确,问责程序规范。

  3.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机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力度不断加强。

  九、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一)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

  1.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提高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2.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法制度全面建立。各级政府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制讲座,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3.行政机关公务员学法制度健全,开展依法行政集中培训,年度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4.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依法行政知识比例不低于30%。

  5.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弘扬,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二)依法行政考察和测试制度全面推行

  1.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察和测试制度,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

  2.加大公务员录用中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试题分值不少于试题总分的20%。

  3.对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组织参加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的,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4.政府及其部门将公务员参加依法行政培训情况及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有效实施

  1.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

  2.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指标,规范考核程序。

  3.依法行政考核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范围。

  (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不断完善

  1.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2.政府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依法行政情况。

  3.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五)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建立健全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落实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及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各项工作机制健全。

  3.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表彰奖励和舆论宣传工作,重点工作向社会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软环境建设,在本地区实现依法行政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