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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沈政发[2004]13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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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2001年制定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政府规则》)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规则》自2001年实施以来,在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是市政府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协调运转的有力保证。但是,个别地区和部门仍然存在着不按规则办事或执行不力的问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有自觉地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不能保证通讯联络及时畅通,影响政令畅达和重要政务情况的处置。为此,市政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学习《政府规则》,率先垂范,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市政府工作高效、协调运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强化宏观经济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依法分别履行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完成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同时,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三、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积极开展民主协商,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务。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及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局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进取,恪尽职守,服从命令,讲究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要密切联系群众,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其职责。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开展工作,受市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专项工作。对分管工作和专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组成,并吸收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可吸收区、县(市)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半年、一年或一个时期的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形势,听取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对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由市长决定适时召开。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员须超过其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吸收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与讨论议题相关的部门正职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报告和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分析经济和社会形势;

  (七)研究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人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有关部门正职担任。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安排两次,周一下午为常务会议例会时间。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以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四、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时间和纪律,认真传达贯彻会议精神,落实会议确定事项。因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事先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请假,并委托临时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的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经委托的市长、副市长同意,由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有令则行,有禁则止,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十七、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并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拟在下一年度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和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须事先报分管市长审批。

第四章  公文办理制度

  十八、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公文送审程序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报送制度和行文要求的,一律退回原申报单位重新办理。

  十九、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并注明签发人,然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填写公文处理单后,按规定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或由秘书转递。

  各部门向市政府呈报“请示”,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都要主动与之会商,并将会商意见及会商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二十、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送审程序;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办公厅送审的公文,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批阅完毕。

  二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制的公文处理单上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提出明确的“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重要事项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实行计划发文制度,市政府办公厅每半年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报一次发文计划。各部门要提前申报,凡未列入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文。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发文的,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市长审批。

  二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按照权限和分工审批公文。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说明,经分管市长审核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经分管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不搞文件升格。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若干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区、县(市)的问题,主办部门在将文稿送交市政府办公厅之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区、县(市)协商、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和会签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稿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单位意见。有特殊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的时限会签。

  会签过程中,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要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市长负责协调、裁定。

  二十六、市政府办公厅对市政府领导批示或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要认真做好转办、督办、催办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落实情况,需要反馈结果的要及时上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办公厅转去的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要认真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

  二十七、密码电报、明传电报的办理严格按照《全国党政机要工作条例》及省、市通信办报工作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请示、报告制度

  二十八、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长请示、汇报工作,首先要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汇报。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再向市长请示、汇报,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和汇报。

  二十九、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须事先向分管市长请示、汇报,征得分管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接待各级人大、政协的视察、检查和调研活动,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认真主动做好各项接待工作;对人大、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分管市长汇报,并将建议和意见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厅。

  三十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过程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要及时向分管市长汇报。

  三十二、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对省、市领导同志批示意见的办理,报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并签字。

  三十三、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三十四、各单位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有关责任制,掌握社会动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要准确、及时地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三十五、各单位要建立迅捷、畅通的指挥通讯网络,明确责任人,确保市政府办公厅能够在24小时内,随时与各单位负责人取得工作联系。

  三十六、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接待中央、省级新闻单位采访、调查重要事件,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七、市政府各级干部要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市要求,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逐级报告制度。

  三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出国(境)、离沈去外地开会、参加活动或休假,应填写市政府办公厅印制的出行报告,经请示市长同意后,委托随行人员向市政府值班室通报行止。

  副秘书长离沈外出,应填写出行报告,经请示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向秘书长及市政府值班室通报行止。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正职离市到外地,须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市长请示,经同意后,由其部门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

  四十、市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正职离沈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请示、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报市长阅知。

第六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有关区、县(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陪同,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不陪餐、不迎送。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二、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除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区、县(市)政府、各基层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不参加一般礼仪性活动和剪彩、奠基、庆典、办节等活动。

  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要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批。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市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批,一般不公开发表。

  四十四、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视察政府方面的工作、召开会议、举办活动,需要市政府领导参加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统筹协调、安排。

  四十五、国家和省领导同志来我市考察工作,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接待活动。

  外省、市领导来我市参观、考察工作,应按照对口、对等、分管的原则接待。

  四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自行参加的各项活动,应事先通知市政府办公厅;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安排而自行参加的活动,不代表市政府。

  四十七、市长出国考察、访问,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核批准;副市长出国考察、访问,经市长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正职出访,须报市政府,经市外办审核,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定,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须报市政府,经市外办审核,报分管市长批准。

  出访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外事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

  四十八、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客人,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报“请示”,经市外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调安排;会见港澳台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报“请示”,分别经市台办、侨办审核,由市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协调安排。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国(境)、出市执行公务,应坚持高效、节俭、方便的原则,减少繁文缛节。

  市长率团出国(境)考察访问,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外办负责人各1人到机场(车站)送行和迎接,并通报市委。团组成员所属单位负责人不再到机场(车站)送行和迎接。

  副市长率团出国(境)考察访问,秘书长或协助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市外办负责人各1人到机场(车站)送行和迎接。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到外省、市执行公务,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送行和迎接。

第七章  新闻宣传制度

  五十、市政府办公厅可视情况单独或会同市有关部门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介绍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

  市政府的文件和会议内容,宜于对社会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秘书长受市长委托,为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在考察、调查、参观、参加会议和其他活动中,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一般不印发,如确需印发,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

  五十二、市政府办公厅可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完善、制定会议管理、公文处理、重要事项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督促检查、信息报送、内事接待、机要保密等方面工作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