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9月10日沈阳市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9月10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拓宽为民服务领域和渠道,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二十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重点投资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办理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于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询问和质询,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领导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
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征求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后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并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名单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提请会议审议的文件由市长审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要提请市人大或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七)讨论研究需要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人员列席。列席名单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各位副市长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市长审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名单由会议承办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提出,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名单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一、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前要充分准备,对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会议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其他会议组成人员或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控制数量、规模和规格,要开短会、讲短话、求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必要时报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要节俭办会,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严格执行市政府发文管理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凡是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文件,要提前申报发文计划;未列入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核发。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发文计划的,由主办部门提报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十五、报送省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公文、提请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令,市政府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及有关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四十七、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国家、省、市政府精简文件的规定,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上级文件已直接发至基层单位的,已发过文件或属于年度例行工作的,不再重复发文。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责任分工等文件,应合并下发。
四十八、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或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公文处理进行考评。
四十九、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收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对涉及两个及以上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要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如会签部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要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与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签批公文时,要签署明确意见。
五十二、各地区、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公文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与分管副秘书长不得同时离沈外出。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沈外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努力把握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规律,坚持学以致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抵离时,当地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安排工作需要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五、本规则所称副市长包括承担市政府工作分工的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级)。
六十六、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七、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六十八、市政府办公厅应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处理、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九、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