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
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
沈政发[2006]24号
2008年01月0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 规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推进规划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立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体系

  (一)强化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政府通过编制规划,确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通过实施规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政策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综合协调,推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市级规划和区、县(市)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二)科学界定规划编制的领域。编制专项规划的领域,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家、省、市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水、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重要资源的开发保护,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需要政府扶持或调控的产业,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政府关注的领域,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三)明确总体规划定位。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关于全市和区、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部署和总体安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都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同级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四)明确专项规划定位。专项规划是以全市和区、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具体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该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市级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要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落实和执行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根据需要确定。

  (五)注重编制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通常跨行政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政府指导该区域发展、安排重大项目及投资的依据。编制区域规划的范围,原则上限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重点开发或保护的区域等。编制区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预测和分析,对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进行划分,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市级区域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域内有关部门起草。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也可根据需要确定。
  
  二、完善规划工作机制

  (六)健全规划工作机构。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市级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规划咨询专家委员会,负责市级规划及其重大战略问题的咨询和论证工作。

  (七)要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规划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重大问题研究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等前期工作。编制全市总体规划,主办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市政府的部署以及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市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主办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于每年三季度前,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规划编制计划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规划编制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规划编制计划列入部门预算。
  
  (八)认真开展规划衔接。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应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之间要进行衔接,还要做好规划、政策以及制度建设之间的衔接协调,使各级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编制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并与相关部门进行衔接协调。

  市级总体规划在送市政府审定前,由市发展改革委送省发展改革委与全省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与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送相关的市发展改革委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送市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决定。市级区域规划由编制单位送市发展改革委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市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衔接。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决定。未经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九)规划的衔接时限。市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规划的衔接工作,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搞好规划的衔接协调。一般情况下,自收到规划草案文本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三、建立规划工作的社会参与制度

  (十)扩大规划工作的社会参与。规划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社会参与度。各级各类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凝聚社会共识,体现公众要求;规划草案要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规划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要适时公布,或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的意见。总体规划草案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十一)增加专家参与规划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为提高规划的科学化水平,市发展改革委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及实施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在专项规划组织论证时,专项规划领域以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应不少于1/3。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由专家委员会出具论证报告。未经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四、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 
 
  (十二)完善规划审批要件。规划编制部门向规划批准机关提交规划草案时,应报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规划编制说明要载明规划编制过程及征求意见、规划衔接、专家论证等情况,并载明未采纳的意见和理由。

  (十三)明确规划审批层次。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市级重点专项规划,需要市政府申报、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的市级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批准;其他市级一般专项规划,经市政府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报市政府备案;区域规划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批准。
  
  五、建立规划实施与评估机制
  
  (十四)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依据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保总体发展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得到具体落实。市政府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按照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

  (十五)强化规划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市政府依据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依法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调整,确定市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对重大项目实行扶持政策,并在土地、资金、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市政府的投资调控,逐步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

  (十六)认真落实规划的约束性内容。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强制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性行为,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社会公众行为的准则。注重产业分布、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的管理制度。对必须由政府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坚决服从规划的限定。对违反规划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七)建立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每年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分析,掌握主要规划指标完成情况;规划实施中期进行系统评估,征求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正式评估报告;规划终止进行终结评估,形成的评估报告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级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区域规划评估报告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级总体规划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其他规划由其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

  (十八)适时进行规划修订。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须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报规划批准部门批准。总体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相关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