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七日
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精神,为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优化医药资源配置,加快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健康公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2010年2月28日前,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同时,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前期准备工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2.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按照先易后难的方针,抓紧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工作,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根据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入价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等因素,完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统筹各项改革工作,兼顾各方利益。
4.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区、县(市)政府是责任主体,要充分考虑区情、县情,结合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品种、采购限价和生产企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招标配送到使用单位,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2月28日前购进的库存药品,可在2个月内继续使用,属于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省基本药物进价销售。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在满足群众使用基本药物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医疗业务需要使用非基本药物。
3.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使用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范围内使用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凡参加新农合的,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到57%以上。
4.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医务人员的培训,保障和促进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加强监管,严禁医疗机构违反基本药物使用相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各地区要建立有激励、有约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责和任务,对其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各地区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医务人员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
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试点建立第三方考核评价办法。
(三)改革政府补偿机制。多渠道落实补偿资金,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1.医疗保障基金补偿。调整新农合基金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政策。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报销范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城乡参保居民,其挂号费、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和部分医技诊疗费的增加部分,从医疗保障基金中直接结算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整新农合基金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报销比例。
上述补偿,2010年暂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08年进药成本,按一定加成比例制定补偿控制限额。医保基金按15%比例控制;新农合基金由区、县(市)政府根据新农合基金统筹情况确定本地区控制比例,最高不超过30%。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前预付50%,年末按报销支付政策在限额内据实核算。
2.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量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国家、省、市安排专项补助,区、县(市)按规定足额安排配套资金。2010年,各级财政按户籍人口15元/人标准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算,2011年以后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考核办法,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完成情况、服务居民满意度等指标安排补助资金。
市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采取“按进度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方法对区、县(市)进行结算,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落实对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补偿。政府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级政府承担,并由县级政府落实到村医。
4.统筹安排绩效考核补助。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的办法,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多渠道筹资补偿,待核编定岗、全员聘用工作完成后,采取预拨方式予以保障。年终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四)核编定岗,实行全员聘用。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县(市)政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适时启动,2010年上半年完成。
三、实施步骤
(一)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文件制订,开始部署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二)2010年2月25日前,完成所有基本药物配送准备工作,按政策规定完成资金预付工作。
(三)2010年2月28日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配套文件制订工作,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6月30日前完成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近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5项重点改革之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涉及机制创新、调整利益格局的一项突出任务。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利于保障基本药物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有利于改变“以药补医”局面,对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轻群众看病负担,维护人民健康,体现社会公平,推动卫生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确保不走样、不拖期,按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
(二)加强关键环节组织。各地区要抓紧组织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工作,做好财政预算安排。各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药品配送企业,组织完成所有配送准备工作。组织完成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药品销售补偿控制限额核定,按政策规定完成资金预付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市、区(县)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树立全局意识,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沟通协调,统筹各方面意见;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提供基础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确保文件政策的统一,有序推进工作。
(四)加强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各区、县(市)调研,结合实际加强行业工作指导,并根据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出台补充文件。各级督查部门要结合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督查,重点加强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的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加强宣传培训。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提高基本药物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群众形成合理用药习惯;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