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更名为沈北新区的批复》(民函〔2006〕3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沈阳市新城子区更名为沈北新区的批复》(辽政〔2006〕240号)精神,新城子区自2006年11月7日起更名为沈北新区,其所辖行政区域不变,政府驻地不变;机构公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沈北新区政府要做好更名后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协助沈北新区政府做好更名后的有关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民政部关于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更名为沈北新区的批复》(民函〔2006〕30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沈阳市新城子区更名为沈北新区的批复》(辽政〔2006〕240号)精神,新城子区自2006年11月7日起更名为沈北新区,其所辖行政区域不变,政府驻地不变;机构公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沈北新区政府要做好更名后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有关部门要协助沈北新区政府做好更名后的有关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