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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沈政发[2006]25号
2007年03月1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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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发〔2006〕25号)精神,市政府对2004年印发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沈政发〔2004〕12号)进行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的重要体现。它对于切实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预案,并加强对预案编制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单位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要尽快构建覆盖全市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狠抓预案的落实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预案,要通过开展联合演练等方式,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以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10月28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基本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42应急经费保障
   43应急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通信保障
   48治安维护
   49指挥场所保障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1科技支撑保障
   412法制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预案管理
  7附件
   71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序列图
   72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图
   73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体系构成图
   74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75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76《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沈阳市“十一五”规划要求,适应沈阳中心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沈阳创造安全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具有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极其复杂,对全市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一级,用红色表示。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由市应急委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联合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二级,用橙色表示。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调度有关部门或相关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三级,用黄色表示。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简单,仅对辖区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和威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或授权事发地应急委和专业应急机构实施处置和应对。预警等级为四级,用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根据省政府要求,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一些特殊突发公共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相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控制危机,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机构的作用。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建立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区、县(市)和开发区应急预案的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健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形成“上下结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应急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16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制订依据,由市应急委负责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指挥部主要责任单位牵头制定,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后备案。

  (4)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预案是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区、县(市)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具体包括: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农村自然村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区、县(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县(市)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较大规模的节会、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责成相关部门按照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相关规定,负责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并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领导机构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将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调整为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驻沈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沈阳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支援;领导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做好全市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分析工作。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1名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和有关市政府领导、沈阳警备区司令员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秘书长为总协调人,负责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办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预、救”四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具体承担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市应急委决定的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市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23工作机构

  本市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市应急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市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市应急委指定。

  各专项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区、县(市)及开发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区、县(市)及开发区机构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处置工作;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指导本行政区域各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提供相关保障;开展本行政区域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构。

  25专家组

  市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中心区域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区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31预测与预警

  市政府应急办、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注意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突发公共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和监测人员,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依托市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突发公共事件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政府应急办、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快速将动态信息报告市应急委并通报有关主管单位。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规范。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说明事件主要情况,并随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政府应急办适时建议应急委启动专家组。

  314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依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由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确定并细化。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一般或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批准,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15预警预测支持系统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会同市质监局等部门,制定全市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信息平台,建立完善沈阳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各专业应急机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及时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区、县(市)政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在控制事态、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通过电话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市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应立即判明情况、采取措施,根据职责和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处置工作要具备超前预测能力,迅速控制事态的能力,区分事件性质的能力,组织指挥能力,有效控制局势,防止事态升级,避免矛盾激化。

  323应急响应

  3231分级响应(预案启动)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2)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应急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分管市长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长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应急委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应急委全权负责处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国务院、省政府。发生较大、一般等级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应急委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应急委。

  3232基本响应程序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启动以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应急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组织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依据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发出请求,由市应急委协调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外办、外宣办、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3233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1)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沈阳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市应急委的名义,适时联系驻沈相关单位、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2)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涉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涉及周边地区,超出沈阳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辽宁省或国家提供援助支持时,市应急委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辽宁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指挥权移交后,市应急委负责统一协调本地区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324指挥与协调

  市应急委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由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在沈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进行应急处置。

  325应急结束

  (1)由市应急委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应根据市应急委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委、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提出,报市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区、县(市)及开发区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解除,由区、县(市)及开发区应急委宣布解除。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各责任部门和区、县(市)政府接到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后,按照预案规定,在指定时限内,就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现场处置工作以及善后工作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向市应急委报告。

  (3)应急状态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并立即向社会公布。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疫情监控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做好有关单位、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委。市应急委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333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国家、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应急委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发布。

  由专业应急机构处置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跨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应急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制定所负责领域与市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相关资料的动态数据库,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系统、行业、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基本力量,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快速反应、有效救援。

  42应急经费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各级财政部门包括市财政、区县(市)及开发区财政,每年要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并根据当地应急管理的需要,重点保证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经费需求。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市政府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

  43应急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拟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我市工业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直接调用。

  44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4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市政府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要加强我市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紧急处置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沈阳桃仙机场、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办事处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在应急状态下,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通信保障

  市信息产业局和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中国网通沈阳分公司等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制定《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通信保障计划》,完善公用通信网功能,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协调和调动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公用通信网络进行特殊管理。

  48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会同武警沈阳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订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组织群众和社会力量,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49指挥场所保障

  按现行防灾救援体制,沈阳市应急指挥中心是全市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指挥场所;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是本级本部门的常设指挥场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各区、县(市)政府及浑南新区管委会、棋盘山管委会、蒲河新城管委会、细河管委会负责开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临时指挥场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临时调用相关部门机动通信指挥车辆及器材,开设机动指挥场所。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依据沈阳城市规划,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征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于受灾群众的紧急避难。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411科技支撑保障

  市科技局、教育局以及有关科研和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增加技术研发的投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同时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研发领域中的作用。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人防办、市信息产业局、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中国网通沈阳分公司等部门建立市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建设统一标准、全市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市广电局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信息共享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2法制保障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颁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据此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各类应急预案,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改进、补充、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督促各类预案的演练工作。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加强民众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编写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6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政发〔2004〕12号文件同时废止。

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O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O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含港澳台地区)5O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O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一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要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