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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4]8号
2006年10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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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委发〔2003〕4号),加强了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使我市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了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确保社会稳定,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2004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服务于“东北大振兴,沈阳要先行”的战略为前提,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主线,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为保障,以帮扶困难人员就业为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全面推进我市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全市开发就业岗位12.5万个;实现新增就业20.76万人次,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23万人,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2.07万人;扶持创业带头人1000人,带动1万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6万人,培训就业率达到60%以上,开展创业培训2000人;发放小额贷款500人以上;全市劳务输出18万人,其中境外输出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6%以内。
    
  年底前,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实现规范管理和服务,100%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失业人员登记台帐,50%以上乡镇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当年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80%以上享受到再就业优惠政策。实现市级劳动力市场与县区、街道和社区100%联网,并初步实现市场建设的“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全年劳动力市场办理求职登记13万人次,推荐介绍率达40%,推荐介绍成功率达15%。
    
  二、发展经济,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三)要逐步建立以发展经济拉动就业增长的长效机制,凡政府财力投资和支持的各类项目,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立项的重要因素。要保持国民经济的必要增长速度,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制定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通过加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扩大出口,确保我市经济增长有一个较高的速度。
   
  (四)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商贸流通、信息服务、现代金融和社区物业服务、家政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劳务派遣组织,发展旅游和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要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扩大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要继续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县区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拓展新的就业空间。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加大再就业政策落实检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使再就业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定期沟通情况,及时发现、研究、解决问题。要完善政策落实监督机制,由市委、市政府两个督查室联合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及新闻单位组成检查小组,适时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大检查,对政策落实责任部门进行监督,对各地区、各基层部门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六)要针对实施再就业优惠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调整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调整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更好地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精神,落实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减免政策。
    
  四、大力实施社区就业工程
   
  (七)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工程,力争用3年的时间,使全市70%以上的社区达到社区就业工程的标准,使24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社区实现再就业。
   
  (八)2004年要实现社区就业7万人。要重点抓好“四个强化”:强化社区就业基础建设、强化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强化社区就业管理服务、强化社区就业政策和典型宣传,使我市社区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要确保20%的社区进入就业先进社区行列,即实现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登记率达100%;已就业在领失业金人员签订缓发协议率达100%;对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发证率达100%;对有就业要求的“4050”人员安置率达90%以上。
   
  (九)开展社区就业工程宣传。推广铁西区兴工九委社区就业工作先进经验,培育更多的社区就业工作先进典型;开展社区就业工程达标评选活动,适时召开社区就业工程表彰大会,总结社区就业工作先进经验,广泛宣传,推动社区就业工程的深入开展。
    
  五、继续实施再就业援助活动
    
  (十)要把帮扶“4050”人员再就业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指导街道、社区建立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就业援助活动。春秋两季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就业援助周活动,以送政策、送技能、送岗位、送服务为主题,走千家,进万户,对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帮扶活动。
    
  (十一)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要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安排“4050”人员再就业。要完善和调整岗位补贴方式,鼓励各用人单位更多地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扩大安置渠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介绍部门作用,积极推荐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工商联、个体劳协,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奉献就业岗位,为大龄困难群体就业解难。
    
   六、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逐步实现就业与培训工作的协调发展
    
  (十二)落实市委《沈阳市技能振兴行动纲要》,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强化在职职工培训,确保每年完成职工总数20%以上的技能培训任务,技术工人中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的比例,每年要增加5%以上。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建立完善我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办法,实现技术工人持证上岗,促进职工学习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技术工人技能水平。完善培训载体,建立健全以企业承包为主体,以各类职业学校为依托,以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的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十三)推进再就业培训的市场化。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再就业需要,充分发动全社会力量开展培训,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为目标,以强化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线,尽快实现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实效,转业转岗人员掌握实用技能,自谋职业者增强创业能力。
    
  1.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完善社会化培训网络。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原则,要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培训项目招竞标办法,通过市场导向确定再就业培训的专业、工种和岗位,面向社会招标再就业培训机构,推进再就业培训的市场化运作。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要提供政策、技术和经费支持。
    
  2.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培训对象特点,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培训就业率。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合理确定培训专业,开发实用培训项目,建立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的信息联络渠道,为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定单,为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菜单。对青年失业人员,可鼓励其参加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和新职业的培训,特别是针对我市机械加工专业紧缺的现状,开展机械加工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对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可与实施再就业援助同步,组织其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对妇女培训对象,可结合发展第三产业和开发社区服务业岗位,鼓励她们参加实用技能培训。要实施培训“精品”工程,发挥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牌效应,全面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市场就业能力。
    
  3.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全面提供创业服务。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及其他就业群体,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指导和培训。要依托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与工青妇和工商部门联手,建立创业培训基地,开发创业项目资源库,举办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市下达的创业培训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开展创业培训,抓好创业服务工作,树立创业带头人典型,帮助和指导创业者制定经营计划,落实经费、场地和相关扶持政策,发挥培训补贴、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整体效应,使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以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4.全面提高再就业培训质量。要统一教学标准,科学设置培训专业(工种),合理确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提高再就业培训质量。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四率”(出勤率、考试考核合格率、就业率、失业保险金缓领率)质量考核体系,通过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促使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七、落实再就业资金,确保再就业任务的完成
  
  (十四)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保证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劳动力市场建设等再就业资金的落实。各区、县(市)要按照我市再就业资金筹集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力度,做好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八、发挥劳动力市场作用,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十五)要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加强各级劳动力市场建设。要按照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新三化”建设的要求,围绕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促进机构、人员、运作、管理的专业化;围绕建立就业服务的长效机制,推行工作制度化;围绕动员全社会的资源、推动就业服务工作在全社会普及提高等方面,制定劳动力市场达标条件和标准,推进市场体系建设。
    
  要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失业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建设,通过实施社区就业工程,加快社区就业基础工作建设,在年内实现市和区县、街道和社区联网。
   
  (十六)要拓展市场服务功能,通过召开各种类型的专场洽谈会、招聘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五免费服务”(即: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介绍、免费参加洽谈会、免费进行职业指导、免费发放劳动力市场报)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活动,完善“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探索面向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方式,开展诚信职业介绍活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完善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窗口的服务功能,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做好妇女就业、残疾人就业和其他群体就业工作。
    
  (十七)强化市场管理,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推进劳动力市场信用建设。劳动、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中介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单位招工和退工行为,建立健全企业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制度。
    
  九、强化进城务工人员管理与服务,扩大劳务输出
   
  (十八)加强进城就业农民工管理与服务。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取消对农民进沈务工的各种限制,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要强化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建立依法使用农民工就业制度,完善用工备案手续,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大对使用农民工企业的监察力度,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严格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市及区、县(市)劳动力市场要定期举办农民工专场洽谈会,为农民工求职就业提供良好环境。
   
  (十九)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要建立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检查工作目标落实。要加大国内外的联合与合作,国内合作要立足于我市周边城市,不断向沪宁杭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及西部地区延伸。国外合作要立足于韩国、日本、新加坡,巩固现有输出地,扩大输出人数,同时向欧美等国家发展。要利用“三资”企业发展和招商引资项目,利用地区优势、民族优势,通过埠外境外各种关系,广泛获取劳务合作之机,带动劳务输出工作开展。积极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交流活动。

  要强化劳务输出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导向的输出机制。各区、县(市)至少要培育和发展2-3个劳务输出中介组织,建立一支劳务输出经纪人队伍,要严格规范劳务输出中介行为,建立劳务输出跟踪服务机制,及时掌握输出人员劳务动态,保护劳务输出人员合法权益,加快形成良性劳务输出循环机制。
   
   要切实做好市区与县(市)农村劳务输出对接工作。市内5区要制定对接安置就业计划和工作方案,签订安置就业协议书。要大力开发适合农民工就业的岗位,有计划地安排输出地农民就业。各县(市)要强化劳务输出人员就业观念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输出就业的意识和能力。要建立农村剩余劳动力输出资源库,为其提供优质的劳务输出服务。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工输出就业。各级劳动力市场要通过召开专场洽谈会、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一条龙”就业服务、及时传递发布用工信息等措施办法,促进农民工输出就业。
    
  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
   
  (二十)全面贯彻《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工会密切配合,采取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宣传《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要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检查用人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要对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等重点行业,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等重点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一)认真落实建立和谐劳动关系3年行动计划,规范企业劳动关系。要建立我市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等级评价委员会,明确等级标准和评价程序,做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力争到年底有20%的用人单位达到AAA级标准。
   
   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全面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非国有企业要基本实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签订率要达到50%。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再就业工作的社会氛围
   
  (二十二)组织再就业典型宣传,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要组织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再就业工作先进社区、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典型,组成报告团,深入区县(市)、街道和社区进行巡回演讲。并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和专题节目,广泛宣传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先进经验,介绍下岗失业人员自强自立,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历和作法,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树立“通过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就是就业”的新观念,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积极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宣传,要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困难群体再就业的舆论氛围。
   
  (二十三)加大再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利用洽谈会、招聘会发放再就业政策宣传材料,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要开展再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周活动,现场宣讲、咨询、解答再就业扶持政策,办理有关手续;要利用社区宣传栏、信息栏,对本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使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再就业优惠政策实现再就业。
   
   十二、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四)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措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主要领导靠前指挥,亲自抓,负总责,确保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政策、资金、措施四到位。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应尽的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要认真落实“四三二一”考核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的考核办法,特别要将社区就业工程纳入到“四三二一”考核就业率的内容之中。计划部门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贸部门在研究国企改革、改组、改造及合资、合作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同步考虑,并合理控制裁员。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确保再就业资金的落实。统计部门要适应新形势下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和再就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商、税务、银行、城管、卫生、房产、教育、民政、物价、公安、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促进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再就业政策和再就业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和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四三二一”考核体系的要求,将就业率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大考核力度。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