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
关于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若干意见
沈政发[2004]6号
2006年10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被征用土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征地变户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利益,在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被征用土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失地农业人口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口迁移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有关精神,土地已被征用的农业人口、已脱离农业生产组织或农业生产组织取消、撤并的农业人口,可以转为非农业人口。由本人申请,公安机关承办。
     
  二、对征地变户人员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一)征地变户人员与我市现有的非农业人口在城市低保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在办理手续时,除按现行的低保政策和规定执行外,还需提供领取补偿金的证明。
    
  (二)在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征地变户人员已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计入其家庭总收入和平均收入。具体计算方法是:本人月土地补偿收入=(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减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它应扣除的费用)除以36个月。
     
  三、促进征地变户人员实现再就业
     
  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征地变户人员实现再就业。
    
  (一)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收费优惠政策。
     
  1.征地变户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享受如下收费减免政策:
     
  ———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税务部门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免收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劳动保障部门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求职登记费、就业前培训费;
     
  ———公安部门免收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烟草部门免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旅游部门免收导游员资格培训费、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城管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按50%征收;
     
  ———国土资源部门免收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
     
  征地变户人员应向相关收费部门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盖“征地变户人员”章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2.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下同)新增岗位新招用征地变户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征地变户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收费单位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1年内减半征收因办理抵押、担保等银行贷款手续而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公证、评估等服务性费用。
     
  4.对个体和私营企业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征地变户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收费单位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1年内减半征收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和私营企业会费。
     
  5.对运输企业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征地变户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收费单位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1年内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
     
  6.对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征地变户人员给予再就业援助。凡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适合岗位要求的征地变户人员就业;对政府投资开发及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此类人员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社保补贴的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7.征地变户人员自谋职业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该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上述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操作程序及认定办法等,按照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为征地变户人员提供优先的就业服务。
    
  1.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征地变户人员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定期召开征地变户人员专场招工洽谈会,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求职就业环境。
    
  2.征地变户人员可免费参加公共就业训练机构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将征地变户人员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就业工程,优先为其提供再就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