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2006年底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3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农业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业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查清第一次农业普查以来全市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重要依据。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对于进一步摸清我市农业,资源情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保证粮食安全;对于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业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此次普查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和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标准时间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农业普查将涉及全市124个乡镇、1606个行政村、80多万个农户、272.5万农村人口,普查任务之重、参与部门之多、工作难度之大都是空前的。为切实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沈阳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普查工作布置、协调和目标责任督察督办等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质保障方面的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劳改系统农场的普查协调工作;市土地规划局负责农业土地利用方面的普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认真抓好普查领导机构的组建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区、县(市)、开发区及各乡镇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于2006年2月和4月成立。为更好地指导全市普查工作,市政府将在适当时机、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业普查试点。并将与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农业普查责任状,对各地区农业普查阶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落实农业普查经费
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负责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根据农业普查的任务量和实际工作需要,保证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五、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农业普查营造良好环境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适于农村特点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地区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建立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湛、作风扎实的农业普查队伍,为农业普查提供技术保证。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文化、教育、通讯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为农业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依法普查,确保农业普查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依法开展农业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本着对党和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精神,一丝不苟,精益求精,扎实工作,确保普查数据准确无误。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要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凡在我市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对于干扰农业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重大差错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