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管理体制,保障城建计划项目顺利实施,明确市和区、县(市)、开发区(以下统称为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城建计划项目资金分担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建计划项目市区出资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出资比例是指市、区两级共同投资建设的城建计划项目资金分担比例。
二、市本级核算区是指三环路以内的和平区(不含满融和长白地区)、沈河区(不含金融商贸开发区)、皇姑区、大东区(不含汽车城地区)和于洪区(不含于洪新城地区)。
独立核算区是指三环路以内的和平满融和长白地区、沈河金融商贸开发区、大东汽车城地区、于洪新城地区、铁西新区(铁西区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陵区(浑南新区)和三环路以外的市域范围内所有区域。
三、市政、交通、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新(扩)建项目出资原则
(一)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及其他费用。
1.市本级核算区范围内项目的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及其他费用(包括组卷报卷费,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政府承担部分、10%调剂资金、6%补贴资金和增量部分及集体承担40%的不足部分),市、区按照7∶3比例分担;
2.独立核算区范围内项目的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及其他费用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3.跨区域桥梁等节点工程的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及其他费用参照上述2条执行。
(二)工程费用和管线排迁补偿费用。
1.市本级核算区范围内项目的工程费用和管线排迁补偿费用由市本级承担;
2.独立核算区范围内项目的工程费用和管线排迁补偿费用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3.跨区域桥梁等节点工程,市本级核算区与独立核算区之间的项目工程费用,市、区按照1∶1比例分担;独立核算区与独立核算区之间项目工程费用,市、区按照1∶1∶1比例分担。
跨区域桥梁等节点工程管线排迁补偿费用参照上述2条执行。
四、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新(扩)建项目出资原则
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地铁一、二号线及延长线,四、九、十号线,城际轨道交通沈辽、沈新线,城市环路及二、三、四环路之间主要联络通道,沈阳经济区城际间主要通道等。
(一)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及其他费用。
1.市本级核算区范围内项目的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及其他费用,市、区按照7∶3比例分担;
2.独立核算区范围内项目的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及其他费用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二)工程费用和管线排迁补偿费用由市本级通过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及项目沿线控制范围内和特定控制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收益资金统一筹集。
五、道路、桥梁大修工程出资原则
(一)道路、桥梁大修工程是指对超出质保期且严重磨损和大面积损坏的道路实施局部翻建,以及为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而实施的综合维修、加固工程。
(二)市管项目投资由市本级承担。
(三)市本级核算区范围内区管项目投资,大修期未超过5年的,由相关区政府承担;大修期超过5年且在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于洪区范围内的,市、区按照7∶3比例分担;大修期超过5年且在皇姑区范围内的,市、区按照8∶2比例分担。
(四)独立核算区范围内区管项目投资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六、行道树提升改造工程出资原则
(一)市管项目投资,在质保期内由养护单位承担,超过质保期由市本级承担。
(二)市本级核算区范围内区管项目投资,主干道和重要的次干道由市本级承担,其他街路由相关区政府承担。
(三)独立核算区范围内区管项目投资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七、绿地、公园提升改造工程出资原则
(一)市管项目投资由市本级承担。
(二)市本级核算区范围内区管项目以区政府投资为主,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工程质量,市本级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总投资的50%。
(三)独立核算区范围内区管项目投资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此文件予以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