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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意见
沈政发〔2013〕16号
2013年04月0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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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我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投资及时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地铁一、二号线及延长线,四、九、十号线,城际轨道交通沈辽、沈新线,城市环路及二、三、四环路之间主要联络通道,沈阳经济区城际间主要通道等。

  具体项目由市建委统筹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指用于项目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管线排迁补偿和工程建设等费用,以及贷款还本付息和融资财务成本等相关费用。

  三、按照我市现行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模式和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费用由市和区、县(市)、开发区(以下统称为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共同承担。

  四、市本级核算区是指三环路以内的和平区(不含满融和长白地区)、沈河区(不含金融商贸开发区)、皇姑区、大东区(不含汽车城地区)和于洪区(不含于洪新城地区)。

  市本级核算区内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费用,市、区按照7∶3比例出资。

  五、独立核算区是指三环路以内的和平满融和长白地区、沈河金融商贸开发区、大东汽车城地区、于洪新城地区、铁西新区(铁西区和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陵区(浑南新区)和三环路以外的市域范围内所有区域。

  独立核算区内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地上物征收(补偿)费用均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六、按照我市年度城建计划安排,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费用和管线排迁补偿费用由市政府统一筹集,通过市本级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及项目沿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内和特定控制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收益资金解决。

  七、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

  (一)地铁一、二号线及延长线,四、九、十号线,城际轨道交通沈辽、沈新线建设资金的筹集,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沈政发〔2012〕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环路和二、三、四环路之间主要联络通道,以及沈阳经济区城际间主要通道建设资金的筹集,按照各地区所有经营性用地总成交价款的2%提取专项资金。

  八、土地开发整理收益资金的筹集

  按照现行宗地核算原则,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能够计入周边土地收储成本的,要计入土地收储成本,待土地出让后收回;不能计入土地收储成本的,通过土地出让收益(扣除国家、省、市规定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解决。

  土地出让收益市、区分成比例如下: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收益全部归市本级所有;由市本级储备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区按照7∶3比例分成;由区级储备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区按照3∶7比例分成。

  九、对于需列入年度城建计划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新(扩)建项目,市建委负责依据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制定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市区出资比例、融资及还款方式,报市政府审定;对于还款项目,市建委负责明确本年度应还本付息额度,并列入年度城建还款计划。

  十、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规划国土局按照“就近”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提出项目沿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内分摊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及还款额度。同时,对于经过评估其土地出让收益不能满足项目建设和还款需求的,要通过设立特定控制区域增加土地出让收益解决。

  十一、市规划国土局应本着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效益的原则,在满足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统一编制项目沿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内和特定控制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十二、市规划国土局负责依据项目还款计划中已明确的年度还款金额,编制控制范围内分年度土地储备出让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土地储备出让计划,并优先安排土地农转用指标。

  对于市本级储备地块,由市财政局负责优先安排土地储备资金。

  十三、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提出项目沿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内和特定控制区域内土地收储及出让价格,报市地价委员会审定。

  十四、市财政局负责集中计提各地区应承担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十五、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与沿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内和特定控制区域内储备地块逐一对应。土地出让后,市财政局负责将土地出让收益情况及时报送市建委。

  待项目投资全部回收后,经市政府批准,控制区域内土地可由各地区自行收储,市本级不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此文件予以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