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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1]19号
2011年07月1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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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号)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以下简称《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

  《通知》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关键时期,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指导当前特别是“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思想统一到《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上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落实意见,做到条块结合,层层落实,逐级推动,实现从区、县(市)政府到乡镇(街)、社区(村委会)全覆盖。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一)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各地区要参照《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10〕29号)要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推进本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使用,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二)推进危化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三环内沈阳化工集团、东药集团等危化生产企业的搬迁工作,“十二五”期间要全部搬迁完毕,并强化搬迁过程的安全管理。各地区要继续推动各类化工生产经营企业进园入区,实施规范的安全管理。

  (三)推进非煤矿山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今后不再审批新的非煤矿山企业。新民市、康平县要对安全保障能力差、对环境影响大、经济效益差的非煤矿山企业,分阶段予以退出;法库县要制定非煤矿山企业的综合安全管理办法,提升非煤矿山企业的管理水平。

  (四)推进冶金、锻造、铸造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炼钢、炼铁、轧钢等企业,按照国家产业退出政策,采取转产、改造升级等方式,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环内原有铸造、锻造企业要逐步向辽中近海经济区铸造、锻造产业园集中,实施专项安全管理。其他区域停止审批铸造、锻造类项目。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

  (一)强化企业负责人履职考核制度。将履职考核覆盖面扩大到全市所有规模以上企业。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述职考核结果信息平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与企业安全诚信等级、安全标准化评定和市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挂钩联动。连续两年以上履职考核不达标的,由安监部门向其任免机关提出降职或免职建议。

  (二)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责,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并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的,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矿山开采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报市级安监部门进行备案、审查、验收;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批复单位同级安监部门进行备案、审查、验收。施工中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要强化试生产阶段的安全管理,编制试生产安全管理方案,细化保障措施,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按规定的试生产期限组织试生产,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五)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次。要制定和落实带班下井矿级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受工人监督。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危险区域要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

  (六)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或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承租,否则,将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对发包方或出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严格实施对协作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企业应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状况进行审查,不得选择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各单位要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推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九)全面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以反违章活动为载体,以班组安全创建为手段,严格排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事故隐患,建立起隐患排查、登记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核销等一系列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十)全面推进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重点开展机械、冶金、非煤矿山、危化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进供热企业以及启动道路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工作,全市规模以上工矿企业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达标。对未开展或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企业要予以停产整顿,并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十一)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专人担任职业健康监督员,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估制度,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分析评价。

  (十二)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执业、从业;新工人必须接受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三级”教育档案;企业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同时,必须制定新的制度与规程,开展“四新”安全教育。

  四、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一)强化乡镇(街)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到“十二五”末期,市、县两级办公用房达标率为100%,执法装备达标率分别为100%和70%;乡镇(街)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达到3-5人;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监管需要。启动对乡镇(街)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进行考核与表彰。

  (二)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并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构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联动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三)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联动机制,限制高耗能、破坏资源、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建设项目。

  (四)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按照我市隐患排查治理“双十”规定,实施公共安全隐患登记建档、评估分级、治理和跟踪监督制度,对较大公共安全隐患由市安委会实施挂牌督办;切实加强对全运会场馆和设备设施、代表团驻地、旅游景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打造“安全全运”。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分期分批逐年解决我市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

  (五)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强化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和装备建设,健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加强职业危害检测,要把建设项目检测结果作为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重要条件。要开展职业危害动态申报工作,尤其是建设过程及生产工艺等变更的动态申报。建立职业危害基础数据库,实现职业健康监管网络化、信息化。

  (六)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办事处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打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打非”工作机制,继续实行备案制度、零报告制度、重奖举报制度、联合执法监察制度、区域通报协查反馈制度。要发挥“12350”安全生产特服电话的作用,强化“打非”事前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查处、致使非法行为存在的,要对其相关区、县(市)、乡镇(街)的行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七)强制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尾矿库企业要配备高精度全站仪、便携式侵润线埋深检测仪等先进的检测设备,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在三环内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强制推广HAN阻隔防爆技术,积极推广撬装式加油设备;推广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技术、液体装卸万向接头技术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积极推进全市长途客运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八)继续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企业安全诚信等级评定的前置条件,建立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述职、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安全诚信等级挂钩浮动、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公示、社会荣誉“一票否决”五项制度,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在全市推广。

  (九)全面开展平安创建工作。在市区实施安全社区建设工程,稳步推进国家级安全社区建设,鼓励支持国际安全社区建设试点,加强培训与交流,充实专家组力量,争取国家安监总局在我市设立安全社区创建支持中心,为创建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在4县(市)实施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工程,并逐步向农村型安全社区建设转变。

  (十)培育发展安全产业。依据我市安全产业的现状,制定加速发展的相关政策,利用我市装备制造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优势,着力在大型安全装备设备、安全生产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安全标志产品、劳动防护用品等高新技术产品方面培育安全产业,积极争取成为国家级安全产业发展示范区。

  五、加强安全技术保障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水平

  (一)建立健全安全科技研发体系。要设立安全生产科研专项资金,鼓励和推进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研发,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转化。启动“城市安全发展研究”课题,探索“安全发展型城市”建设机制。

  (二)完善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体系。按“分级监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市)—企业三级监控体系,严格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和监控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进Ⅱ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与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平台联网工作。按照重大危险点排查监控监管工作要求,继续开展重大危险点排查活动,并实施动态监控监管。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以市消防部门为依托,建立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大队,提升全市整体应急救援能力;以沈化、东药等大型化工医药企业为依托,分别建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队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事故应急救援中队,提升专业应急救援能力;依托煤气、自来水、电力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六、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围绕《通知》精神,结合《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沈委发〔2009〕17号)的部署,全面构建“党政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健全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生产指标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修订、调整我市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出台我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规定,细化各项要求;适时修订《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等,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体系。逐步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教育机制,开展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在全市所有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安全必修课程,培养其安全生产技能;建立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地,探索建立农民工就业前免费安全培训的工作机制;建设集减灾、安全、消防、交通安全、公共安全等为一体的科普馆。

  (四)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以完善检测检验、事故现场勘查、技术标准制订等为重点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管技术支撑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评价、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社会化专业服务体系。同时,要强化监管,对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五)加大安全投入。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保险等社会化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列支和使用力度。各区、县(市)要强化对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审计,督促企业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强化考核与责任追究。按照《沈阳市区、县(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9〕54号)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较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较大、重特大事故的地区和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依法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建议省安监部门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严格限制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