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2014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已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沈阳市2014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4年节能减排工作,根据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节减办〔2011〕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实施目标考核,严格控制各项约束性指标,确保“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进度
1.实现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3.77%;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4.01%。[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统计局,各区、县(市)政府。]
2.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5%;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与上年度同比下降。[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各区、县(市)政府。]
3.以2010年为基数,化学需氧量全口径削减2.5%,其中工业加生活源削减5.0%,农业源削减2.5%;氨氮全口径削减2.6%,其中工业加生活源削减5.0%,农业源削减2.6%;二氧化硫削减1.3%(不含省管电厂);氮氧化物削减2.0%(不含省管电厂)。[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统计局、建委、畜牧兽医局、公安局、房产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节约集约利用能源,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4.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等传统能源消费比重。贯彻落实《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2013-2020年》,实施以建设大型热电联产、背压机组和大型集中热源为主,以清洁能源供热为辅的能源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编制我市天然气利用总体规划,加快气源引入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对部分工业、三产等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终端消费的利用比重,推动法库陶瓷园及其他工业园区企业天然气改造工程,实现天然气管网城区基本覆盖。[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各区、县(市)政府。]
5.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完善能源管理制度,确保累计完成“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节能量目标“十二五”进度的80%;积极推进万家企业管理体系建设,开展认证的企业占万家企业比例达到10%。[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
6.以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为重点,集中推进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节能工程”。[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7.淘汰23户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落后机电设备226台(套)。[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
8.加强对高耗能行业、企业和各地区的综合能源消费量、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的统计、分析、跟踪与监测。强化对煤炭消费总量数据核定,确保数据科学、合理。[责任部门:市统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9.完成60家年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责任部门:市质监局。配合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
10.大力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在全市工业、公共机构领域以及重点用能单位合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年内完成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或技术改造节能工程项目13项。[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办公厅。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1.推进建筑节能。全市城镇民用建筑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达99%。新建住宅节能率设计标准达6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达到50%。[责任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2.全市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值50%或年降低率不低于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市区和“三县一市”分别达到85%以上和77%以上;节水器具普及率全部达到100%;全年节水9000万立方米;严格限制地下水资源开采,削减地下水开采量3600万立方米,全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9.5亿立方米。[责任部门:市建委、水利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3.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农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年内完成3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8项“新农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按照《沈阳市新建住宅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管理规定》,新建住宅建筑热表安装率达60%。[责任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
14.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工程建设,促进我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按照土地出让约定开发的项目,年内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率达到90%以上。[责任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相关区政府。]
15.继续实施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完成40个老旧小区节能暖房改造任务,完成100公里供热旧管网改造任务,完成30座20吨以下供暖锅炉房的改造联网工作,必保拆除锅炉78台,力争完成300台。联网面积240万平方米。[责任部门:市房产局。配合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
16.推进新型农村能源建设。建设农村畜禽养殖场等大中型沼气工程3个,示范生物质成型燃料多用炉具2000套,新型节能炕灶示范户2000户,扩建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点2个,推进10个太阳能路灯亮化村建设。[责任部门:市农经委。配合部门:市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17.大力推进绿色交通。推广LNG天然气公交车200辆;加快推进老旧出租车淘汰工作进度,年内淘汰老旧出租车辆更新为节能或新能源出租车1605台。[责任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环保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18.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以2010年为基数,实现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下降13%,人均水耗下降13%,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实现既有非节能建筑改造率达到8%;继续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年内创建3家国家级、27家市级示范单位。[责任部门:市政府办公厅。配合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19.严格控制23家大型商场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温度控制标准。[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0.严格控制77家三星级以上酒店大堂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温度控制标准。[责任部门:市旅游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1.引导重点行业、粘土砖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粉煤灰、煤矸石、陶瓷碎片、脱硫石膏等工业废弃物。[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2.实施道路、景观照明低效照明产品的淘汰和更换,提高高效节能灯具使用比例。[责任部门:市城建局、沈阳供电公司。配合部门: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三、以大气污染治理为重点,实施综合整治,提升整体环境质量
23.全力做好大气污染控制基础工作。编制《PM2.5达标规划》、《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研究开展各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工作。[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服务业委、财政局、质监局、房产局、城建局、交通局、气象局、执法局、公安局等部门及相关区、县(市)政府。]
24.建立监测预警体系,落实《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责任部门:市环保局、气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相关区、县(市)政府。]
25.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物的防治力度,严肃查处治理设施非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新、改(扩)建的一切燃煤设施(包括电和非电)必须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对现有20吨以上(不含20吨)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实施高效除尘设备设施提标升级改造。年内电力企业各项污染物达到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CB13223-2011)的要求。[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区、县(市)政府。]
26.开展城市抑尘工程。所有建筑和拆迁工地四周实施3米以上高围挡封闭,工地内实施硬覆盖处理;四环内严禁新建水泥、煤炭粉磨站等大型易扬尘企业;四环内现有水泥和沥青搅拌等易扬尘单位搬迁至四环外;全面禁止将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城市清扫、园林、建筑废弃物等露天焚烧;加强城市绿化、净化和美化,对裸露地面实施软覆盖。[责任部门:市建委、城建局、环保局、执法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市)政府。]
27.加大推进机动车尾气治理和“黄标车”淘汰力度,扩大“环保绿标路”范围,完成淘汰“黄标车”30000台。[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公安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28.实施油气污染治理,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完成339座加油站、8座油库、112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加强市场销售使用的国Ⅳ标准车用汽油监管。[责任部门:市环保局、质监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委、工商局、物价局、交通局。]
29.加快推进加气站的布局和建设,优先将现有加油站中具备改造条件的,增设加气服务功能,力争完成100座加气站建设。[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市建委、环保局、规划国土局、消防局。]
30.推动新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加大推进污水处理提标升级改造工程实施力度。完成西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道义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确保西部、北部两座市管大型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年内开工建设。[责任部门:市建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于洪区政府、沈北新区(蒲河新城)政府。]
31.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南部、沙岭、造化污水处理厂、沈阳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等一批重点工程稳定运行。杜绝污水、污泥直排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32.加大推进污泥处理工程进度。完成祝家污泥临时堆放二期应急除险加固工程;祝家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10月开始试运行,保证试运行时间持续60天以上。[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3.积极推进垃圾及大宗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启动老虎冲垃圾焚烧发电工程项目;加快推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试点城市项目以及法库陶瓷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项目进程;加快推进老虎冲垃圾场渗沥液处理建设进度;实施老虎冲、大辛两座垃圾场场区清污分流工程,减少外排水的污染程度。[责任部门:市城建局、基础产业集团、法库县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4.促进农业源污染减排。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完成20家标准化养殖场和1家畜禽粪便有机肥加工厂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畜牧兽医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统计局,各区、县(市)政府。]
35.继续推进东药、沈化、金碧兰、沈海热电、耀华玻璃、抗生素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升级工程。[责任部门:相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相关区、县(市)政府。]
四、落实各项经济政策,加大保障措施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36.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环保设备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税务部门应给予办理所得税抵免手续。[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37.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责任部门:市建委、有关区、县(市)政府。配合部门:市规划国土局。]
38.落实支持合同能源管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差别电价政策。[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沈阳供电公司。]
39.围绕实施“十大节能工程”,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政策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配合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40.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制订《沈阳市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第四批)》,对第一、二、三批技术目录中节能减排效果显著、成熟转化落地技术,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环保局。]
41.贯彻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完善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制度。[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局。配合部门:市本级有关采购单位。]
42.严格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政策,控制其产品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43.严禁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项目,控制其项目盲目上马和行业过快增长。[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
44.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评和能评制度,严把立项审批、环评和能评审查、土地审核关;对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安监局、规划国土局。]
45.加强水资源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加大推进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责任部门:市水利局、物价局、沈阳水务集团。配合部门: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46.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转。[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7.节能、环保监察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和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建委、质监局、安监局、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48.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工业锅炉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继续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并对节能环保认证产品和能效标识做到有效监管。[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物价局。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49.对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市建委。配合部门:市安监局、执法局、各区、县(市)政府。]
50.开展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整顿,依法关停达不到相关规定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严防已关闭的淘汰企业“死灰复燃”;严格区域环境准入制度,划定化工、电镀等重污染行业准入区域,其他任何地区一律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相关项目。[责任部门: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
51.加强能源数据在线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完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和对企业的能源审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52.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环境日、“5·20”世界计量日等主题宣传日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各级教育、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广泛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建委、环保局、教育局、团市委、总工会、妇联。配合部门:市文广局,各区、县(市)政府。]
53.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责任评价考核。[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绩效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54.制定2014年节能减排工作表彰方案,对业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表彰方案给予兑现,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实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责任部门:市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绩效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