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业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5日
沈阳市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市本级安排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中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
各区、县(市)也要设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力增长适当增加资金额度。
(二)提高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向中小微型企业倾斜,除有特殊规定的专项资金外,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三)建立创业种子基金。市本级安排一定额度的创业种子基金,主要支持种子期、初创期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多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四)加快发展银行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机构的快速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继续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实现对各区、县(市)的全覆盖,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在区、县(市)、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等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外地商业银行在沈设立分支机构。
(五)完善中小微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区、县(市)政府出资,吸纳民间资本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自然人投资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各区、县(市)担保体系建设步伐。鼓励现有机构增资扩股,不断提高承保能力。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逐步扩大合作范围,提高担保放大倍数。
(六)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直接融资。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推动优良小微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完善小微型企业上市扶持引导机制。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上市给予相关资金支持。帮助小微型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等形式融资。对在境内外上市的小微型企业,所在区、县(市)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切实减轻税费负担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以及延长税收政策优惠期限等措施。将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万元(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2015年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八)清理涉小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严格控制对小微型企业收费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
(九)切实保护中小微型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中小微型企业参加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接受有偿新闻、报刊征订、提供赞助或捐献以及各类摊派等。
(十)放宽对中小微型企业的准入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做规定的中小微型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一)落实出口企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降低小微型企业出口贸易成本。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微型企业组织项目参加境外展览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国际市场考察等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十二)提高政府采购小微型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部门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积极开办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支持小微型企业增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市场竞争力。
五、改善和强化服务
(十三)完善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沈阳市市、区两级中小微型企业服务窗口和市、区、产业园区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融资担保、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维权投诉等服务。
(十四)推进小微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小微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小微型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十五)加强小微型企业经济运行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小微型企业分类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及时掌握小微型企业要素供给、盈亏状况、停产倒闭等动态变化,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十六)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应选取一定数量的小微型企业作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落实区、县(市)政府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主体责任。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各区、县(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制定对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将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全市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