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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08]35号
2009年02月0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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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62元调整到50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03元调整到44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403元调整到44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358元调整到390元。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给予医疗补助金3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并按月发放。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