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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沈政发[2001]5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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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发展,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推动住*房消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若干措施如下:

  一、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一)2001年落实市本级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金1亿元,其中市财政补贴资金5000万元,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补贴资金5000万元。

  (二)全面启动区、县(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三)有能力落实住房补贴的企业,要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帐户;无能力落实住房补贴的企业,职工购买现住单位自管公房时,可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金抵顶购房款。

  (四)1999年5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按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购房标准内首付10%购房敖,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免缴交易手续费。

  (五)停止实物分配住房。对违规分配的住房进行清退和拍卖,其拍卖所得上缴市城市住房资金专户;对违规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加快公有住房出售步伐

  (一)加大房改售房量。2001年公有住房出售量达到800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出售350万平方米;单位自管公房出售450万平方米。单位自管房屋除按有关文件规定不宜出售外,必须向自愿购买现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出售。对于职工申请购买现住公有住房而拒不出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临街一楼公有住宅的房产使用权人可自愿购买。

  (二)调整房改售房政策。公有住房成本价格,从2001年7月1日起,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924元调整到950元;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到970元。1996年1月1日后竣工的公有住房(不含回迁安置住房),从2002年1月1日起,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出售;从2003年起,取消所有房改售房优惠政策,按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出售。

  (三)鼓励购买公有住房。企业职工购买单位自管公房,可用拖欠职工工资抵顶购房款。5成新以下的公有住宅,经维修评定后达到5.5成新以上的,向自愿购买现住公房的房产使用人出售。购买现住直管公房的住户免缴房租滞纳金。

  对已办理购买公有住房手续的住户,产权单位要进行一次恢复房屋基本住用功能的整修。

  三、大力开展住房信贷业务

  (一)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住房信贷业务,扩大个人住房贷款规模。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房屋财产保险、公证等手续,采取贷款人自愿的原则。    ‘,

  (三)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购房款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

  (四)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可金额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房地产市场有关税费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居民在一年内购买住宅,其应缴纳的税费调整如下:

  房地产转让、房屋典当手续费,由原来的按成交价的1%调整为O.5%缴纳。

  购买高档商品住宅其契税计征基数,由原来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0元(含4000元)以上调整为8000元以上(含8000元)。

  查档费由原来每件150元调整为100元。

  (二)出售2002年1月1日前已购公有住房的,免缴土地出让金。    。

  (三)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住户,购买规定标准房屋套型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免缴交易手续费。

  (四)因客观因素造成未及时缴纳契税的,在2001年12月底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时,免收契税滞纳金。

  (五)对贷款购买住房的个人,在还款期限内,工资中用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部分,不记入个人所得税计征基数。

  (六)从事房屋置换的单位开展房屋吞吐业务时,买进和卖出只收取一次交易税费。

  (七)从7月1日起,住宅租赁按宗收取租赁手续费;购买商品房首次用于出租的,减半收取租赁手续费。

  (八)商品房契税征缴起始日期,以出具的购房结算发票日期为准。

  五、打破部门、行业房地产封闭交易状态

  凡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入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自由入市交易。

  六、推进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提高货币安置标准

  2001年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比例要达到拆迁安置总量的50%以上;从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货币安置标准由原来的按拆迁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60%提高到65%。

  七、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

  (一)2001年6月底前,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完成上年度批准的房改房清理及确权发证工作。

  (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宅、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房改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部门认定,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三)职工已办理完房改购房手续,售房单位巳给职工个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发给职工的,从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必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发给职工个人。

  (四)职工已交纳房改购房款,售房单位未到房改、房屋权属登记发证部门为职工办理审批和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从本措施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管理

  清理整顿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取消不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的执业资格;清理无执业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

  九、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一)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建立有效地运行机制,规范物业管理和政府监管行为,年内要有25%的住宅小区达到规范化标准。

  (二)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规划,要征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街的意见;5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的规划,由市政府审定。

  (三)新建住宅小区要完善物业管理设施,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组织验收,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聘用物业管理企业。

  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沈房指数”定期发布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网络。

  (二)建立并实施城市新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制度。

  (三)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开办房屋租赁“超市”。

  十一、缩短房屋交易、权属登记办理时限

  推行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一体化办公机制,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公示制”、“承诺制”的有关要求,按时办结相关手续。

  十二、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巳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