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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发[2002]11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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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促进失  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  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为主线,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完善就业政策,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就业渠道
   
  (一)在国有企业的改革调整中创造一批就业岗位。通过加快合资合作步伐,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混合经济,吸引国外资本、国内资本和民间资本,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开发引进新的生产经营项目,启动停产、半停产企业,安置失业下岗人员重新上岗就业,缓解就业压力。
   
  (二)在发展民营企业中创造一批就业岗位。民营企业是吸纳就业的有效载体。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促进超常发展"的要求,放开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限制,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商业流通、旅游开发、文化体育等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中创造一批就业岗位。要把发展第三产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在巩固发展商品流通、餐饮服务等传统产业的同时,努力培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连锁经营、家政代理等现代经营管理模式,并通过送货上门、入户服务、电话预购等延伸服务,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积极发展为市场服务的市场加工圈和服务圈,在各类集贸市场内安置失业下岗人员;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后勤服务都应向社会开放,扩大就业渠道。
   
  (四)在发展微型企业中创造一批就业岗位。要培养一大批创  业带头人,鼓励失业下岗人员通过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组织起来  创办投资少、产出快、用工及分配形式灵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力发展手工编织、雕刻、缝纫为主的家庭手工业,增加家庭就业岗位。
   
  (五)在“退二进一,’中创造一批就业岗位。要鼓励和支持产业    转型的工业企业向现代农业拓展,兴办种植业、养殖业、绿色食品    生产加工等农事产业项目,在开发现代农业中创造就业岗位。支    持和鼓励失业下岗人员到农村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从事    农副业产品生产,使就业领域向第一产业拓展。
   
  (六)在扩大劳务输出中创造一批就业岗位。积极建立劳务输    出基地和服务机构,鼓励企业建立劳务派遣组织,完善劳务输出服  务体系,加大埠外、境外劳务输出力度。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联系承办境外劳务输出业务,加强劳务输出信息交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地“走出去”,开展国际劳务合作,扩大向境外的劳务输出能力。
   
  (七)在开发社区服务业中创造一批就业岗位。大力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社区就业组织,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项目的范围。结合社区居民的需求,开发从物质消费到文化消费等多种领域的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需求,提供为离退休人员健身娱乐等服务的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的需求,创办物资配送、居室装饰、卫生清洁等多项便民服务组织,发展家政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推行非全日制、季节工、计时工等就业形式和弹性工作制,最大限度地安置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
   
  三、政策措施
   
  (一)政府购买公益性、公共服务性岗位。通过城建、城管、交通、公安、环卫、房产等部门,开发保安、保洁、保绿、协勤等就业岗位,政府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相关单位招用失业下岗人员的工资性补贴,帮助特困就业群体实现再就业。各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将公益性、公共服务性就业岗位的需求情况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统一调度,统一协调。
   
  (二)推动就业服务机构向街道和社区延伸。结合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开展,在街道和社区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失业下岗人员的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要继续开展创建再就业先进社区委竞赛活动,对社区内失业下岗人员做到失业原因、家庭状况、就业要求、安置结果“四清”,关心走访、帮助教育、培训指导、就业安置“四到位”,进而形成市、区(县)、街(乡镇)、社区4级就业管理服务网络。要利用社区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时机,重点考核选聘有一定文化水平,基本素质较高,能够热情为居民服务的失业人员充实到社区,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工作。
   
  (三)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就业援助的重点是“4050”人员,即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失业下岗人员、双职工失业下岗人员等特困就业群体。在各级劳动力市场设立专门窗口,设立“援助大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所”,组织召开专场洽谈会,为特困就业群体服务。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上门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就业政策、技能培训、事务代理等援助活动,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充分利用就业优惠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用人单位招工要优先招用失业人员,新建、扩建企业要按不低于招用人数的30%招用失业人员,其他企业要达到20%以上,且与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要在半年以上。
   
  --就业转失业人员持《失业证》、企业下岗职工持《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2年。
   
  --社区服务企业招用下岗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从事社区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按签订劳动合同年限免征营业税,但最高不超过3年。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税2年。
   
  --各类新办企事业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的下岗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五)改革失业保险管理方式,实现由单纯的失业救济向促进再就业转变。
   
  --在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方式上,要实现从市和区、县(市)两级失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向依托街道、社区的属地管理转变。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认定、失业保险金申领等具体管理工作由街道和社区负责。
   
  --在对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上,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建立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格认定制度。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前,由街道组织社区入户调查认定,确认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并张榜公布。社区要组织失业人员参加公益性的劳动,对无故不参加的,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同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就业但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在资金管理上实现由市级统一拨付向属地管理、包干负责转变。市政府将按照各区、县(市)每年接收失业人员总量下达失业保险金年度支付比例,结余部分可由各区、县(市)转入下年继续使用。鼓励区、县(市)加大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区、县(市)扩面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可用于弥补失业保险金缺口。
   
  (六)大力推进再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下岗人员就业技能。
   
  --要提高培训层次,拓展培训领域。推动培训工作从追求数量转向注重质量,从追求形式转向注重实效。根据沈阳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等各种教育资源,积极开展房产经纪、会计、市场营销、物业管理等市场紧缺的专业人员及复合型人才的培训,建立高级技工、技师等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满足就业市场多元化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需要。
   
  --要根据市场需要,实行“订单"式培训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提高培训就业率。要强化对特困就业群体的培训,面向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家政服务业和营销业开展培训。对市场需求大、技术要求高的专业性培训,要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以调动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对失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就业率达65%以上,并停发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根据培训的数量、质量及合同内容执行情况,按标准给职业培训机构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费。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企业与职工的需求,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提高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成为一项促进失业下岗人员通过市场就业和引导劳动者提高素质的有效手段。
   
  (七)要不断完善以中国沈阳劳动力市场为龙头,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劳动力市场体系,提高劳动力市场信息化程度。各级劳动力市场要公开办事程序,推行就业承诺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合同鉴证、代办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扩大信息网络覆盖面,实现全市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有关部门要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整顿,对不符合开办条件或有违法经营行为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予以处罚或取缔,净化市场环境。
   
  (八)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工商、交通、房产、体育部门要在现有的各类市场、交通线路、小区物业和新建体育项目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供就业岗位,新开发的各类市场、交通线路、小区物业中的所有岗位,都由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
   
  (九)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明晰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必须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包括临时用工),支付不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空岗申报制度和劳动力管理手册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广告必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张贴户外招聘广告。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激励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录用备案手续和用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签订劳动合同在6个月以上,支、付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招用1人奖励用人单位100元;签订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的,每招用1人奖励用人单位200元。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经纪人每介绍1名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3个月以上,可付给职业介绍费50元;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的,可付给职业介绍费100元;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可付给职业介绍费200元。
   
  奖励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补贴中拨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要把失业人员再就业指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中,各级政府要把再就业工作纳入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建立再就业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和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奖罚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通报再就业工作情况。市政府将把再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察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政绩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并兑现奖罚。
   
  (三)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再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经贸部门要把企业失业下岗人员的安置纳入企业改革的总体规划,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落实再就业资金;税务部门要通过依法减税的办法,扶持失业下岗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工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减免工商管理费;民政部门要做好失业下岗人员进入第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群团组织和新闻媒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