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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沈抚新城和丁香湖新城开发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政发[2010]13号
2010年08月0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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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沈抚新城和丁香湖新城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支持沈抚新城和丁香湖新城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

  为强力推进沈抚新城和丁香湖新城(以下简称新城)的开发建设,积极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行政区划局部调整的决定》(沈委发〔2010〕4号)精神,参照铁西新区、浑南新区等地区管理模式,现就支持新城开发建设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沈抚新城管委会和丁香湖新城管委会均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分别隶属东陵区、于洪区政府管理,享有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

  二、沈抚新城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划确定用地范围。丁香湖新城用地范围:小南河延伸线、沈彰高速公路、文大路、沈于路、三环公路、西江西街、松山路、大榆路、于洪区南部边界、沈山铁路围合区域,总面积235平方公里。

  三、新城所在区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市总体规划,编制新城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新城管委会组织实施;负责管委会辖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用地性质调整、控详规划调整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新城管委会享有一级土地开发职能,负责辖区集体土地征地工作,经市规划国土局审查后,报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享有市级土地储备权限,负责收取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辖区出让地块扣除“三金”后的土地收益全部返还给新城管委会,用于新城开发建设。

  五、优先安排新城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农转用计划,保障项目建设的用地需求。

  六、新城区域内市级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给新城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若新城管委会不设投资主管部门,由市发改委分别委托东陵、于洪两区发展改革局办理。

  七、新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市级房屋拆迁管理权限,由市房产局分别委托东陵、于洪两区房产局实施。

  八、新城区域内市级环保审批管理权限,由市环保局分别委托东陵、于洪两区环保局实施,负责办理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登记表、排污许可证、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九、成立东陵区土地储备中心和于洪区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区政府领导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别负责对新城国有存量土地及集体土地进行土地储备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