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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转发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沈政发[2002]5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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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政发[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吸引外商投资,省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是省政府《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设立的收费项目,文件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价调基金的义务。
   
  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通知》(财企字(2001]66号)的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我省各地财政机关停止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物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