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发[2006]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为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今年5月,我市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职能由市民防办(人防办)调整到市政府办公厅,成立了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明确了工作职责,并在市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其机构设置及职能可参照市政府应急管理机构的设置,结合本地区实际予以确定。各区、县(市)政府都要在政府办公室设立应急管理机构,所需人员编制由区、县(市)自行解决。应急办主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同时要明确专人做好此项工作。各街道(乡镇)、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市政府各部门已有的应急专项指挥组织体系是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的重点,应进一步加强完善。除此之外,各相关部门也要设立应急管理机构。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办事机构的调整、组建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8月31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修订各类预案和应急保障计划。要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尽快制定各自预案操作手册。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所有应急预案均应经过演练和应急实践,以检验预案编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类应急预案、保障计划及演练计划要在今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备案。
三、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重要部门和岗位值班干部要实行定岗定编,不得安排非在编人员值班;在国家、省、市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要活动及主要节日期间,要安排领导干部带班或在岗值班,并将值班安排表提前3天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值班电话和应急管理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对更换通信方式或外出的,要提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应急信息报告责任主体,遇有紧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迅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原则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时间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主要措施。对迟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坚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向市政府应急办上报一次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全面反映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编制、队伍建设、宣传培训、预案演练等情况,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综合分析。
四、做好应急科普宣传和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应急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提高公众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要编制好预案简本和科普读本,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任务,积极开展应急培训工作。
五、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和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要组织力量进行排查和限期治理。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加大处罚力度。要积极开展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的隐患排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做好应急工作的检查和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建立责任制,对应急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给予保证。要定期研究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对重要部门和岗位实行责任到人,并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强组织指挥。为确保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市政府将确定考核体系和工作标准,对各地区、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专项考核、督查。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00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