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4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不予接收。
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以及购房落户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和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严格执行安置政策法规,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继续坚持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依法履行安置义务,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安置任务,完成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2月底之前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行一定比例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仍为每人4万元。批准实行有偿转移的单位要在1个月内将安置有偿转移金交纳完毕,逾期不交,将仍按原计划分配退役士兵。
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分配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及时上岗就业。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二)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区政府和安置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他人员可全部实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发放。工商、税务、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三)广泛开展技能培训,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形势发展需要,积极推行“普惠制”培训和“订单式”就业方式,全力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要将城乡退役士兵的培训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保证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和就业的优惠政策。要针对市场用工需求和退役士兵的就业愿望,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扩大培训层面,力争使绝大部分退役士兵都能得到一次初、中级的职业技能培训,都能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培训经费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的就业服务体系,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依托、利用现有的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以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促进退役士兵有效就业。
(四)着力加强宣传引导,切实抓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就业形势和退役士兵思想状况等实际,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要把讲大局、促稳定、求发展和转变择业观念作为管理教育的重点,把拥护改革、服从大局、遵纪守法作为管理教育的主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和动态管理工作。要帮助退役士兵排忧解难,解决生活上遇到的特殊困难;要安排退役士兵过好党、团组织生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要注意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及时疏导、化解社会矛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党和国家战略全局、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自觉增强国防观念,加强沟通和配合,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履行安置义务,切实完成好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积极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安置环境。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县)。
附件:沈阳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预分配计划表(略)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