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市的奠基工程,对提高市民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搞好人力资源开发,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及国家、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改革管理体制,保障经费投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以区、县(市)政府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基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基础教育发展;审核上报各县(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批各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组织实施助学活动;对教育执法情况及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基础教育,对本地区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在市统筹规划和安排下,做好普通高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市政府核批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负责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安排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把农村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开展助学活动;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和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乡(镇)政府协助区、县(市)政府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筹措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二)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区、县(市)政府在银行设立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资金专户”,按核定的编制和国家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直接拨入在银行开设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中,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对以前年度拖欠的教师工资,各区、县(市)要制定计划,限期补发。
(三)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省政府核定的标准,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的落实,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区、县(市)政府预算安排。经济和财力较好的区、县(市),标准和定额可以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四)保障农村中小学建设、维修和危房改造的必要投入。将农村中小学校建设、维修及危房改造纳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以区、县(市)投入为主,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建立定期的危房勘查、鉴定工作制度和危房改造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及时消除新增危房。
(五)继续做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各区、县(市)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六)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普九”成果,做好农村初中的控辍工作,提高农村初中阶段入学率、巩固率,农村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100%,年巩固率达到97%以上。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控辍工作指标,农村初中辍学率控制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以内。继续调整中小学布局。坚持小学教学质量监测和农村标准化初中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用好“扶困控辍”专项经费和表奖经费,组织好扶贫助学活动。继续实施“希望工程”,解决好特困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和跨越发展
(七)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管理体制。到2007年,全市3-6周岁儿童入园率要达到85%以上。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健全管理机构,划拨专项经费。抓好企事业单位办园体制改革,避免学前教育资源的流失。
(八)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定新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推行学校标准化建设。有计划地对相对薄弱学校进行整体改革实验,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派优秀教师、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等措施,缩小校际差距。各区、县(市)力争用3-5年的时间,初步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基本均衡,使适龄儿童和少年能够基本公平地接受义务教育。
(九)大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07年,全市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继续加大优质高中建设的力度,采取政府扶植、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创建工作,到2007年,省级示范高中达到20所,充分发挥其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全面推动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以名校为龙头组建若干教育集团,带动其他学校共同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十)继续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现有民办学校教师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对其教师资格进行审核和认定,将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纳入全市计划,各种评优评先活动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教科研工作和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属地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按有关规定办理教师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依法履行各项办学义务,保证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一)切实加强对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管理,做好实验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研究等各项工作。在各区实验的基础上,2004年课程改革在全市推广。按标准班额组织教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小班化教学。着手地方课程教材和校本教材的建设。有计划地对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人员开展培训。研究建立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做好综合实践活动课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采取市、区共建的方式,建设一批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活动基地。
(十二)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改革、完善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加强外语教学,全市小学从3年级起开设外语课,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从1年级开课。小学的外语测试以听说为主,初中升学考试逐步加大听力比重。搞好双语教学试点。加强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教学,把研究性学习与各学科教学、课程整合、育人方式、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不同年龄层次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生存能力为核心,确定劳动技术教育内容。积极探索建立与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评价体系。
(十三)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做好信息技术必修课的开设工作,2005年,独立建制学校全部开设信息技术课,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加快校园网和多媒体网络教室建设,2004年,实现教育部提出的“校校通”目标。采取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管理的办法,建设我市教育教学资源数据库,开展远程教育试点,搞好教育电子政务建设。
(十四)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开展“行为化”德育实验。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寓德育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不断增强德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深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
(十五)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全面提高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水平。加强学校体育和卫生保健所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开展快乐体育教学,保证学生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体育活动。建立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制度。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常见病、传染病防治等工作。
(十六)切实加强学校艺术教育工作,提高艺术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完善艺术教育各项基础设施、教学设备的配备,组织开展丰富的艺术活动,创造艺术环境,形成艺术氛围,构建优秀艺术人才的培养机制,充分发挥学校艺术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十七)重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不断拓展教育空间,以学校为主阵地,以教育教学为主渠道,以家庭教育为基础,以社会教育为依托,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目标一致、内容衔接、功能互补、关系和谐的开放式育人新格局。
(十八)加大教育对外开放的步伐。积极创建接收外籍人员子女入学的国际学校,为我市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环境。努力探索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模式,积极开展校际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十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搞好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队伍建设,把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二十)严格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有条件的区、县(市)可以面向全国、全社会招聘校长和教师,力争在新一轮的人才竞争中取得优势。全面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改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向社会分流未聘人员。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的均衡配置。教龄5年以上的中小学干部、教师要进行定期交流。实行校长任期制,原则上校长在同一个学校任期不超过6年。到2005年,校长交流50%以上,教师交流30%以上。选择1个城区和1个县(市)进行实验,实验区、县(市)校长每年交流30%左右,教师交流20%左右。试行校长职级制,构建干部教师交流工作保障体系,市、区县(市)政府安排交流工作专项经费,确保交流工作顺利进行。
(二十一)积极开展校本培训,探索和构建开放式、多元化教师继续教育的新格局。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3-5年内,在职中小学教师中,市级骨干教师达到5000人,学科带头人达到500人,教育专家达到50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层次,65%的小学、幼儿园教师达到大专学历,50%的初中教师达到本科学历,15%的高中教师达到研究生水平。加强师德建设。
四、坚持依法治教,动员社会力量,保障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十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发展基础教育的职责。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首要任务,优先发展。保证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在建立政府公共财政的框架内,实行教育经费支出在财政预算中计划单列,保证教育经费全额预算。调整教育支出的内部结构,政府财政投入要首先保证义务教育的支出。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挪用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资金。做到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使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有条件的区、县(市)每年增长1个百分点。
建立义务教育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义务教育工作、确保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负有领导责任。对积极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义务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市政府予以表彰。对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提高依法治教意识,做到依法治校、依法管校、依法保校、依法执教,实现基础教育的法制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基础教育发展的合力。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的教育执法责任。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应商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对学校进行检查,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进行。建立市、区两级教育系统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市)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大治理力度。城市规划实施统一改造地区,应保证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和房产总量不减少,特殊情况须经市政府批准,并给予足额补偿。新兴规模住宅区开发要预留教育用地,按规定配套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交付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探索校内外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形式,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综合整治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保护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新闻媒体要加大正面宣传基础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力度。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基础教育的督导评估。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定期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教育执法责任情况进行检查。把巩固“普九”成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作为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基础教育带有全局性的突出问题及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继续开展对区县(市)政府、学校及其主要领导推进素质教育工作情况的督导、考评工作,每2-3年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督导考评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