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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沈政发[2011]26号
2011年07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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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蒲河新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80元调整到63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660元调整到720元。

  二、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00元调整到52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60元调整到600元。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