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
关于于洪区和铁西区政府违规出让经营性用地问题的通报
沈政发[2010]1号
2010年09月0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字体: ] 打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9年,国家审计署长春特派办对我市土地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于洪、铁西区政府存在“先行确定用地单位出让经营性用地149.69公顷”问题。2006年12月14日,于洪区政府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于洪区政府同意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于洪新城地区约60公顷土地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2006年12月29日,市规划国土局于洪分局以拍卖方式将该宗土地出让给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土地面积60.21公顷,土地总价款69244.95万元。2003年至2008年,铁西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铁西区政府要求,将49宗共计89.48公顷土地以挂牌出让的名义供给铁西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开发建设居民回迁房,土地出让金147952.76万元全部由铁西区财政局拨款缴纳。

  近年来,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土地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供地的各个环节。但是,于洪区和铁西区政府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在市场供地前与开发企业签订开发协议或意向书等,变相先行确定用地单位,违反了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性质严重、教训深刻。为此,市政府决定,对于洪区和铁西政府违规出让经营性用地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于洪区和铁西区政府要痛定思痛,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切实整改,确保以后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从上述问题中深刻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土地市场监管,确保全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