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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用地实行统一市场供应和交易的通知
沈政发[2005]2号
2006年10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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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全市经营性用地的供应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精神,我市决定对城市规划区(1220平方公里)内经营性用地实行统一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供应,禁止以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

  二、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用地的供应工作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承办,并统一在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协助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擅自承办和交易。

  三、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制定统一的地价体系标准,负责经营性用地交易价格的组织评估工作。经营性用地交易价格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评审委员会确定。

  四、经营性用地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成交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成交土地所在区域,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分别全额缴入市财政局和相关区(开发区)财政局。

  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科学制定经营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指标为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经营性用地的管理。凡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七、城市规划区外的经营性用地,仍按市政府《关于对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市场供应的通知》(沈政发〔2003〕4号)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