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处置指挥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处置队伍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坚强有力的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努力使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做到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为科学应对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形成全市统一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有力、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应急管理体制,为实现沈阳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将应急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2.以防为主。把灾害事故的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全过程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应急优先。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各项工作要服从、服务于灾害事故的应急工作,围绕应急工作提供各项保障。
4.平战结合。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同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依托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指挥体系、指挥保障体系、救援队伍体系,开展防灾减灾救援工作,实现平战资源共享。
5.军政结合。以政府领导、指挥为主,军事机关协助政府指挥重特大应急救援行动,充分发挥军事机关在应急处置方面的优势,有效使用军事力量,提高应急能力,确保救援实效。
6.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把政府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行为同各部门分工负责行为紧密结合起来,达到灵活便捷、专业对口、反应快速的要求。政府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灾种的重大、特别重大(以下简称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预防和联合救援工作;一般性单一灾种的突发事件由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严密组织预防,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沈阳市预防和处置大规模恐怖活动应急事件基本预案》、《沈阳市民防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意见》等。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以及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等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饮水污染事件、重大动物疫情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动乱、暴乱、骚乱、恐怖袭击、金融危机、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邪教或敌对势力破坏等。
5.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二、情况分析
(一)水旱灾害、浓雾、冰雹、风灾等自然灾害。我市境内流经河流26条,分属辽河、浑河两大水系,属暖温带大陆性气候。夏季炎热,平均温度23度左右。冬季寒冷,平均温度零下11度左右。平均降水量在680.3毫米,雨季主要集中在7-9月。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浑河已成为内河,市区排涝能力分布不均,易造成局部地区内涝。受大气环境等因素影响,浓雾天气有增多趋势,对城市道路交通影响较大,极易造成重大事故。冰雹、风灾等对城市生产、生活和农作物生长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二)重大火灾,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化学泄漏,水、电、油、气等生命线工程事故等事故灾难。火灾是我市常见且危害较大的事故种类。我市机动车数量已达49.58万辆,市内日平均客运量298.1万人次,日平均货运量35.95万吨,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模和速度不断加大、加快,道路交通事故是目前我市发生率最高、伤亡人数最多、经济损失最大的事故种类,且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事故也是近年来频发的事故种类。我市化学工业比较集中,化学危险源储备量较大、品种较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较易引发化学事故。日平均用电量3244万千瓦,日平均供气81.2万立方米,日平均用水142.1万吨,现有煤气、自来水等地下管网、供电线路等部分设施老化,加上违章施工、使用不当及配套设施被盗、人为破坏等问题,造成煤气泄漏、燃爆和大口径水管爆裂、供电线路中断等事故时有发生。
(三)各类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近年来,随着流动人口急剧增加,重大传染病没有得到完全控制,新的传染病不断出现,带来传染病输入和传播潜在威胁。据专家估计,我国HIV感染人数已超过100万,如果控制措施不力,到2008—2010年感染人数将突破1000万。目前,对SARS流行原因尚缺乏科学、有效的诊断和治疗手段,今后SARS有可能卷土重来,其他新传染病疫情也可能随时发生。上述危险因素的存在,严重地威胁我市公共健康安全。生物恐怖危机已成为国家与地区安全的重大威胁。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饮水污染问题也时有发生。
(四)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近年来沈阳市抢劫、爆炸、纵火、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造成群死群伤,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良因素。驻沈外事机构曾发生过被打砸、冲击等涉外事件。由于职工下岗、拆迁安置、经济纠纷等原因引发的大规模群体聚会、上访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以往我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各类灾害发生的有关资料分析和专家预测,水旱灾害、浓雾、冰雹、风灾是沈阳主要自然灾害。火灾、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化学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是沈阳多发的主要人为灾害。各类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饮水污染事件、重大动物疫情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是我市易发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是我市易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三、指挥体系
(一)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1.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成立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简称市应突总指挥部),作为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警备区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联合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委1名副书记、常务副市长、警备区司令员、有关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市民防办主任、市编办主任、市发改委主任、市经委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教育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建委主任、市交通局局长、市房产局局长、市信息产业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经委主任、市林业局局长、市商业局局长、市粮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广电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安全局局长、市电业局局长、民航管理局局长、沈铁分局局长、市消防局局长、市武警支队支队长、沈阳广播电台台长、沈阳电视台台长、沈阳日报社社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省通信沈阳分公司总经理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各相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预防和联合救援,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联合救援行动。
2.市应突总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并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民防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任主任,市民防办主任任常务副主任。履行综合协调、系统保障和组织特种救援职能。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市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综合预防和联合救援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综合减灾规划和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负责总指挥部指挥保障;组织建立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组织建立联合救援队伍体系;督促、检查灾种管理部门和灾害预防与救援准备工作;督促、检查减灾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国际民防交流,争取国际民防组织援助。
3.按照现行防灾救援体制,适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市应突总指挥部设立下列分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灾害种类、危害范围、涉及部门情况,实行分级指挥。当发生复合型多灾种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区(县),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时,由市应突总指挥部实施指挥,或委托有关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当发生一般性单一灾种的突发事件,需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属于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时,由市应突总指挥部有关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市地震救援队伍和其他临时配属队伍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地震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重大特大山体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市抗旱防汛(气象灾害)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重大旱灾、洪灾、冰雹、沙尘暴等灾害的应急救援行动。水利、农业、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市消防灭火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城市重特大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等应急救援行动。公安、消防、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市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事故、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各种重大、特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与市反恐领导小组一个机构,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重大、特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公安部门会同市武警支队制定应急预案。
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特大交通、空难等应急救援行动。市交通主管部门、交通安全主管部门、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建筑物爆炸、倒塌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市建委、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市农业救灾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全市农业生产中发生的重大病虫害、冰雹、洪涝、冻害和灾害性植物的防除等应急救援行动。农业、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防控行动。农业经济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
4.各分指挥机构实施指挥之前,必须向市应突总指挥部报告,指挥过程中随时报告情况。
5.各区、县(市)及浑南、棋盘山、农业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级应突总体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基础建设,提高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6.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防灾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现状与趋势,为市应突总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并参与指挥。
7.建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络员网络机制。由市应突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主要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方面的工作。
8.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依托110警台和市公安局指挥平台,对突发事件统一接、处警。主要职责是受理各类突发事件报警;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和预警等级及时准确分警;负责向市应突总指挥部传递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四、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与报告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原则,建立常规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2.市应突总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各分指挥部负责分管监测,建立监测网站,总指挥部负责综合各类事件监测结果,组织各分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发生的重大、特大事件趋势、危害作出判断,为总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二)预警
1.市应突总指挥部与各分指挥部均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受理灾情报告,按程序处警。
2.近期实行统一报警、接警与分别报警、接警相结合的办法,逐步实行统一报警、接警和分级处警的办法。统一接警由“110”负责,接警后,按分工实时将报警情况转达给总指挥部或相应分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
3.总指挥部对各分指挥部应急预警实行监督。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应突指挥中心和市应突接、处警中心通过直达电路与各分指挥部和各区应急指挥部应急值班系统建立有线电话网,并通过专用宽带光纤信道,与各分指挥部和各区应急指挥部建立计算机网络,保证信息传递高效、快捷和资源共享。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和可能造成的紧急状态分四级预警。
Ⅰ级(红色)警报。为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总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橙色)警报。为本市发生的跨区、县(市)或两个以上灾种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市应突总指挥部指导下,由各相关分指挥部会同当地区、县(市)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黄色)警报。为本市局部地区发生的小范围的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市应突总指挥部指导下,由当地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相应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蓝色)警报。为国际性、国内其他省份或省内其他城市发生的尚未波及我市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各类分指挥部发布预警,相关职能部门跟踪监测,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IⅤ至Ⅰ级预警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特殊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和级别发布。
五、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四级警报”的体制,对应四级警报,实行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市总指挥部、分指挥部、区、县(市)总指挥部三级管理,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四级网络分级负责。各级组织、各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一)救援体系
建立以基本力量为突击队,以专业力量为骨干,以支援力量为补充,以群众力量为基础的救援体系。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和民防专业队伍为本市应急救援第一响应队伍,实施公共突发事件第一现场的突击抢险救援。
城建、环保、化工、医药、交通、自来水、煤气、电力等救援队伍为本市专业骨干力量,实施各灾种的应急救援。
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为本市有生支援力量,必要时协调其支援本市抢险救援。
各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的广大市民、村民及民防志愿者队伍为本市抢险救援的基础力量,重点完成第一时间的自救互救,并积极参与本地域内的抢险救援。
(二)处置程序
1.受理阶段
依托各灾种分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应突总指挥部领导下,对全市范围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以下警报,由各分指挥部负责受理和处置。当发生Ⅱ级以上警报时,各分指挥部应迅速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应突总指挥部报告,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决策建议,并视情况通报有关区、县(市)及相关分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以上警报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依托市民防指挥中心(96199报警台)实施统一调度指挥,由市总指挥部会同各分指挥部直接受理并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准备阶段
由总指挥部或各分指挥部下达预先号令,并进一步了解和判断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等级,做好各种物资保障,研究确定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调集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视情况向上级报告或向社会发布。
3.处置阶段
发生Ⅲ级以下灾害事故时,由区、县(市)政府或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责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灾害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市)政府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紧急救援组织指挥和属地管理(含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和重要财产转移及妥善安置)。
各应急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和指挥号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市和区、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专业预案等处置规程,组织实施抢险抢救和应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灾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先期应急处置无法控制以及Ⅱ级以上警报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应突总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及动员、招募后备人员等工作。
市应突总指挥部启动后,指挥部成员直接参与指挥部工作。市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各分指挥部协助指挥、提供信息及各种保障等,并负责具体实施组织。
发生突发涉外事件时,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应突总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三)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完成后,由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县(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认真组织,救济救助灾民,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2.有关部门按突发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部门,向社会公布。
3.民政部门要迅速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死难者尸体。
4.卫生部门要做好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5.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有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和抚恤。
(二)社会救助
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2.建立突发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
3.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4.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接受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
(三)保险
1.鼓励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居民积极参与突发事件保险。
2.根据本市突发事件特点,逐步扩展保险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机制。
3.保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另行规定。
(四)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七、保障措施
(一)指挥场所保障
1.常备指挥所。按现行防灾救援体制,市政府各责任部门办公室为市应突总指挥部常备指挥所。
2.基本指挥所。市应突总指挥部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民防指挥中心。
3.现场指挥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各区、县(市)政府及浑南、棋盘山、农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临时开设市应突总指挥部现场指挥所。市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和保障。
4.机动指挥所。市应突总指挥部配置机动通信指挥车辆及相应器材,开设机动指挥所。
(二)指挥技术保障
1.依托市民防指挥中心多功能指挥平台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多元化网络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灾应急救援的监控调度、快速定位、准确指挥、联动处置。
2.市民防指挥中心通过专用宽带光纤信道、党政信息网,与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各分指挥机构和各区、县(市)政府建立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保证指挥联动的指挥调度系统。根据实际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由常备指挥所、基本指挥所、现场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组成的指挥场所体系,确保实时、可靠、高效指挥。
3.市民防办根据平战结合原则,组织市应突总指挥部基本指挥所日常建设、维护和管理,协调指挥调度信息网建设,确保指挥员迅速进入指挥位置,实施应急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与市应突总指挥部基本指挥所互联、共享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实时为指挥部提供有关信息。
4.市民防办会同市通信管理部门,承担突发事件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在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所机动通信枢纽任务,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保障现场与市应突基本指挥所之间的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5.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市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组织联合救援辅助决策软件的研制开发和应用工作,不断提高辅助决策智能化水平。
(三)通信保障
1.市民防办会同市信息产业局、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中国网通沈阳分公司共同制定《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通信保障计划》。建立省、市、区(县)上下互通、相关部门互联、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民防指挥通信中心,利用沈阳政务信息核心平台和我市现有的通信设施,逐步建立多手段、多路由、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专用应急通信网。
2.现场指挥以社会移动公众网通信、超短波通信为主;现场与市应突总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中国网通沈阳分公司应急通信局为市应突总指挥部提供机动通信保障。
3.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中国网通沈阳分公司、市信息产业局按照有线、无线、信道和频率保障范围,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保障,并协助总指挥部实施通信指挥和调度。
(四)信息保障
1.市民防办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2.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开发建设突发事件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3.市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利用现有的各种通信手段建立实时的信息传输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区域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要求每月、季、半年和年度定期向市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即时报送。
4.市民防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定期向市应突总指挥部报告综合信息,提供咨询建议。
(五)工程保障
1.市应突总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完善防灾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民防部门督促检查规划的实施,保证在城市建设中实现防灾需求。
2.加强城市地下防护工程与地面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配套建设,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多的安全防护空间。民防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制定避难场所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抗震、防汛、防护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等防护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形成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城市的应急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防汛工程建设和应急维护;市民防办负责民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紧急疏散场所、工程规划的制定;市林业局负责防护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市城建局、自来水总公司、电力分公司负责水、电、气等“生命线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理,确保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4.防护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质量,保持应急使用状态。
(六)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要力量,系统、行业、大中型企业专业救援队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市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2.市地震局负责组建训练市地震救援队伍。
3.公安部门负责组建训练消防、治安、反恐防暴特勤队和专业队伍。
4.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防化、防疫特勤队、应急处理队伍和其他相关专业队伍。
5.城建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建筑、自来水、燃气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电力部门及电力企业负责组建训练电力抢险抢修专业队伍。
6.环保部门负责组建训练环保监测专业队伍。
7.卫生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医疗救护以及卫生防疫专业队伍。
8.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运输专业队伍。
9.中国移动沈阳分公司和中国网通沈阳分公司负责组建训练通信保障专业队伍和通信抢修专业队伍。
10.农业部门负责组建训练农业救灾专业队伍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队伍。
11.大中型企业根据政府要求和企业生产安全需要组建训练相应的专职特勤队伍和专业队伍。
12.街道、社区负责组建训练群众志愿者队伍。
13.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专业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人数、装备、训练、遂行任务能力、执行任务情况,每年年初向市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备案,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14.市应突总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跨部门、跨行业、跨灾种的综合性联合救援演练、演习,加强组织指挥和各专业保障,提高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七)交通运输保障
1.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先进的交通工具、正常的运行秩序。
2.及时对突发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3.市交通局、公安局负责拟制道路交通保障计划,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经市应突总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做好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4.铁路、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应急交通保障,拟制专项交通保障计划。
5.交通保障部门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
(八)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负责拟制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经市应突总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2.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包括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增加现场急救、应急处理防护装备和现场快速检验装备。
(九)治安保障
1.市公安局会同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拟制治安保障计划,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经市应突总指挥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2.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惩趁机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基层政府、辖区警力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
3.突发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社区组织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十)物资保障
1.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拟制应急物资保障计划,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应急工作中的物资调用,由市应突总指挥部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3.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
4.市卫生局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监测诊断试剂、消毒消杀药品器械储备及必要的抢救治疗药品的储备。
5.市农业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救灾种子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确保救灾种子数量和质量。
6.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7.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建立健全本市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十一)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专项经费由市和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和相应渠道予以保障,主要包括市应突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部确定的工作项目所需经费,以及用于应急信息化建设,日常运行和保障,组织专家委员会活动和联络员网络运行,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练、演习等工作的经费。
(十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1.突发事件应急科研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建立应急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形成应急科学研究群,整合有关资源,逐步规范应急处置程序;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加速研制开发工作。
3.注重专家咨询意见,具备条件时,设立各灾种应急处置首席咨询专家。
(十三)法制保障
1.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法制保障。
2.从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需要出发,加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制建设,逐步制定完善配套法规,依法规范应急工作。
3.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1.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
2.小学、中学、大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将防灾、减灾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体系之中,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民防部门确定教育内容,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向公民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可公布的内容,使公民了解应急预案,积极参与应急行动。
(二)培训
1.突发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2.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举办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开设综合减灾、应急指挥和处置等课程。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也应开设相应课程。
3.市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中心。由民防部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培训。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和有关群众团体也要积极对市民、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演习
1.市应突总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市性、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演习,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指挥机关的指挥保障能力和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2.市应突总指挥部所属各分指挥部负责组织相关灾种应急救援演习。
3.联合救援演习市每1-2年组织一次。
九、责任追究
对未依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未依照预案规定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对拒不听从指挥部指令,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相关术语定义与说明
1.市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的综合协调职能是指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临时指令,将分散在各部门和社会上的防灾、救援力量组织起来,形成防灾、减灾、救援力量体系,对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实施综合预防和联合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
2.市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的系统保障职能是指办公室为总指挥部指挥重特大联合救援行动,组织提供系统配套、周密可靠、快捷高效的保障手段和措施。通常包括信息保障、预案保障、指挥场所和指挥自动化系统保障、通信警报保障、辅助决策系统保障、救援力量组织保障等。
3.市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特种救援职能是指该办公室组织指导本市民防办公室自身组建的救援队伍,对没有部门分管或有关部门难以组织实施救援的突发事件实施具有补缺性质的救援行动。比如社会性化学事故侦检,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破拆、扶正等。
(二)各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任务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作为本预案的配套方案和计划,报市政府审批,报市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预案和保障计划目录附后。
(三)本预案和配套方案与计划,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四)本预案由市应突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市政府批准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十一、附录
(一)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图
(二)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和保障计划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