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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2〕47号
2012年09月18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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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质量强市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建设质量强市为目标,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夯实基础、创新驱动、以质取胜”的工作方针,从切实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创新质量发展机制、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夯实质量发展基础等方面入手,全面推进质量发展,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发展推进机制,全社会质量意识持续增强,质量基础工作明显加强,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竞争力强的优势企业,以质量为核心要素的沈阳经济区竞争力得到大幅提升,质量成为沈阳发展的新优势,质量工作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显著增强。

  (一)产品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稳定良好。农产品和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制造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的质量安全问题。

  (二)工程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竣工的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合格。大中型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实现零事故。一批工程项目获“鲁班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三)服务质量发展的具体目标。

  全面推行国家和地方服务质量标准,重点服务行业实施GB/T19004标准,骨干服务企业和重点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达到国际水平,用户满意度明显提高。其中,生产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80%以上,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7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质量发展体制机制。

  健全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

  1.突出强化企业质量主体作用。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企业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创造综合价值,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2.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制定实施全市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的重点产品、重大设备、重点工程及重点服务项目的监管。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质量风险及时预警,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置措施。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质量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加强风险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3.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部署,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

  4.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

  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深入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质量执法,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种养殖过程中使用劣质化肥、饲料、农药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等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违法行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5.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

  根据国家、省制定的质量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市及各区(县)市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考核结果的反馈,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依据。严格质量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加大警示问责和督导整改力度,严肃查处质量事故涉及的渎职腐败行为。

  (二)实施“两战略一工程”。

  1.实施品牌战略。

  重点围绕我市“751”工业发展新格局,在先进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现代建筑产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化工产业、钢铁及有色金属深加工产业等5个优势产业和一批生产性服务产业中,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组织一批具有自主品牌的制造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开展的品牌价值评价工作,提高自主品牌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大自主品牌培育、保护、宣传力度,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技术改造和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要素向品牌企业集聚,壮大一批在全国乃至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牌企业。到2015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达到8个,省名牌产品达到150个。积极帮助、指导和培育质量基础扎实、政策支持有力、产业发展协调、质量进步明显、品牌建设有效、公共环境良好、发展特色鲜明的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区、旅游景区参与争创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规范和扩大产业发展,提升我市中心城市竞争力。

  2.实施标准化战略。

  提升主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覆盖率,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率,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效采用的比对研究,稳步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城市建设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全面增强“标准先行”意识。运用标准化手段,提升我市公共服务管理水平。构建服务东北地区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区域产业升级与发展的支撑能力。全力推进企业技术标准创新,提升先进制造业发展水平。围绕我市产业转型发展重点,着力推进新兴支柱产业的技术标准创新;推动优势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并争取标准制修订的主导权;鼓励企业开展以传感网(物联网)、新能源、现代通讯、新材料等百亿级产业技术平台为支撑的技术标准产学研合作,实现自主创新技术标准的突破,促进科技创新成果通过标准转化为生产力。

  3.实施质量管理提升工程。

  在推广QC小组、5S、六西格玛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管理体系、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基础上,实施以卓越绩效模式为核心的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建设以卓越绩效为特征的国家中心城市。到2015年,为超过500家企业(或组织)培训《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为企业(或组织)培训卓越绩效自评师达到300名,推进100家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培育一批企业(或组织)争创中国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通过企业的管理创新带动企业的质量提升,以管理创新推动技术创新,形成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双轮驱动的创新模式。

  (三)大力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1.大力提升产品质量。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控制,严格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推广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标准和标准化良好行为,推行质量管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强制性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夯实企业质量基础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进一步推进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引导企业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升级、流程优化,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加大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着力提高农业人员的素质和农业经营者的经营、技术、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农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2.大力提升工程质量。

  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环节的监管,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施工主体的质量责任,切实提升地铁、交通枢纽等重大市政工程的质量。推行样板引路、标准化施工等精细化管理措施,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提高住宅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加强工程抗震设防,增强学校、医院、住宅、大型公共建筑等抵御地震灾害能力。切实抓好交通、水利、能源和信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完善工程质量创优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争创“鲁班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和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奖,打造一批实力强、质量优、信誉好的工程建设品牌企业。

  3.大力提升服务质量。

  重点发展金融业、物流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会展服务业、商贸流通服务业、文化旅游业、房地产业,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规模壮大的有机结合。重点解决服务企业规范化水平不高、品牌意识不强以及质量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以服务标准化为基础,服务品牌为纽带,服务业质量管理体系为保障,开展服务质量惠民行动,努力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要成立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产品、工程、服务质量3个工作组,其中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3个工作组分别设在市质监局、建委、服务业委,负责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工作的宣传、指导、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和工作总结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统筹安排,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各项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

  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制定建设质量强市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争创名牌产品的政策,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套标准支持品牌建设。要在政策、项目、资金、税收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质量进步、名牌创建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优先、优惠和倾斜,帮助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加快检验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技术机构资产整合,建设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

  (三)扩大质量舆论宣传。

  深入开展“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质量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质量管理先进典型。加强质量舆论监督,加大对质量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质量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质量舆论宣传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各类媒体客观发布质量问题信息。

  (四)强化检查考核。

  各区(县)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本意见的工作责任制,对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考核,务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质量强市工作取得实效。对意见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政府将适时检查考核本意见的贯彻实施情况。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