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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8]3号
2008年06月2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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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防沙治沙工作,从根本上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按照“预防为主,科学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坚持把防沙治沙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相结合,建立以林草植被为主的具有生态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建立全市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多部门合作的防沙治沙组织保障体系,建立事权明确、产权清晰、分类指导、管理严格的防沙治沙经营管理体系,全力推进防沙治沙又好又快发展,力争到2010年,全市有林面积达到7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6%,风沙源得到进一步的治理,耕地沙化的发展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到2020年,全市有林面积达到8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40%,风沙源得到全面根治,农田全部实现林网化,耕地沙化退化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实现山川秀美。

  二、市林业局要根据我市沙化土地成因、分布及发展趋势,会同市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水利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动监局等部门,结合实际,科学编制沈阳市防沙治沙规划。各有关地区要制定本地区防沙治沙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府每年要对防沙治沙规划和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任务和目标按期完成。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抓好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建设。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家“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要以营造农田防护林、荒山荒沙造林、交通干线和河流绿化、村镇绿化为重点,搞好规划,提高标准,务求实效。退耕还林工程要以沙质耕地、坡耕地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为重点,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结合全市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搞好规划和设计,积极争取国家退耕还林指标。要加强退耕还林项目的管理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程质量监测,指导林农开展农林复合经营,确保退耕农民收入水平不降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严厉打击毁林复耕等犯罪行为。

  要全面推进市级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进防风阻沙带建设,在全面完成康平县128公里长、1公里宽辽蒙边界防风阻沙带建设的基础上,在康平、法库、新民、辽中县4县(市)的辽蒙、沈阜、沈锦边界建设1条300公里长的森林阻沙带,阻沙带的宽度总体上控制在1公里,严重地区可加宽到2-3公里;进一步推进以辽河、浑河、蒲河、柳河、绕阳河、养息牧河、秀水河子为重点的水系滩地绿洲建设,在全市境内水面1000亩以上的湖泊、水库建设护岸林;进一步推进农田防护林工程,突出抓好农田林网建设,逐步完成衰老、低能和残次林网的改造;进一步推进沙化耕地治理和开发工程,围绕“一村一业”和农村经济区建设,大规模发展桑树、寒富苹果、大扁杏、苹果梨、葡萄、树莓、五味子等经济林、果树和药材,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推进重点生态公益林保育工程建设,加强针叶林、天然次生林、混交林、沙区疏林地封禁保护和培育,增加林草植被,恢复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积极开发森林旅游资源;进一步推进村镇绿化,全面建设“绿色村庄”。

  四、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地建设。要在风口地区、荒漠化丘陵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区及河流、湖泊等水域,规划和建设生态保护地,制定保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保护地内实行封禁保护,禁牧、禁耕、禁樵、禁挖,严禁破坏林草植被和水土资源,杜绝“边治理、边破坏”现象。生态保护地要设置标识,指明区域、面积、封禁保护措施、责任人等,流动和半流动沙丘、重要的风口和小流域地区要实行人工围栏。要加大生态保护区治安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在生态保护地盗砍滥伐林木、滥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滥垦滥耕、滥盖滥建、挖沙、采矿等行为。

  五、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确保生态林总量,按照不低于全市总面积15%的比例规划生态林基地建设,其中风沙危害、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生态林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生态林基地建设以阻沙林、固沙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农田防护林、护堤护岸林、绿色通道及环城林、环村林、环湖林为重点。生态林采伐年限控制在20年以上,一般情况下,生态林木不出现负增长不允许采伐。要强化生态林采伐作业设计、审批、监伐、检查验收等管理,杜绝因采伐不当、更新不及时造成土地沙化现象。林木更新困难的区域或地块禁止采伐树木。

  六、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建立林地保护制度。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占用林业用地和草场的行为,禁止在宜林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疏林地、草场、林缘开荒种地。要按照“总量控制、占补平衡、严加监管”的原则,严格控制林地征占用地审批,征(占)用林地的主体必须按照征(占)用面积、林种进行补造,保证林地总面积和生态林总量不减少。严禁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非农业建设项目征用或占用林地,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时,涉及占用林地的,同时报送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七、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强化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沙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对不具备水源条件,且有可能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灾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立项。经批准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规定的内容,同步实施生态保护和建设,搞好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林业、水利部门要加强开发项目监管,搞好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的,有关部门要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八、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科学经营沙化土地,调整重风沙危害地区的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既具有防风固沙、改良土壤、保持水土作用,又有较高的经济效益的多年生木本、草本经济作物。要结合农业标准化生产,严格控制高残留、对土壤理化性质破坏严重的化肥、农药的施用,鼓励施用农家肥,做到科学施肥,科学用药。重风沙危害地区限制大面积种植或连作加剧土地沙化的农作物。要逐步推广林农轮作、粮草轮作、林粮间作、粮草间作等模式,不断改良土壤,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利用。

  九、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鼓励用荒山荒地营造生物能源林。

  十、稳定现行林业发展政策。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继续执行市政府颁布的辽蒙边界阻沙带建设、治沙造林、绿色村庄建设以及寒富苹果、大扁杏、葡萄、桑树、树莓等有关政策,并随着财力的增强,加大防沙治沙的投入力度,对造林成本高、治理难度大的荒山荒丘造林、农田林网建设等工程项目,要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加大重点生态公益林保育等森林经营与保护方面的投入。

  拓宽筹资渠道。要积极争取国家“三北”四期、退耕还林等指标,鼓励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治沙贷款、林业项目贷款、小额信贷等资金开展防沙治沙。申报和安排国债、中央财政预算内基建资金、农业开发、扶贫开发、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草原建设项目,都要向防沙治沙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倾斜。要推行市场化运行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开发利用外资,增加防沙治沙投入。

  切实保障参与治沙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参与治沙者可按有关政策享受有关补偿和补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如涉及权属或用途变更,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使用国有沙化土地从事防沙治沙活动,其土地使用期限可延至70年,治理后的沙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纳入生态林管理的,要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

  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要全面推进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加强执法和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森林经营管理体系、森林资源流转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和森林资源管护体系,实现林业发展、林农致富、生态改善的目标。

  扶持龙头企业开发林产业。要充分利用我市的优势资源和优惠政策,结合沙化土地治理,围绕速生林、果树、桑树基地建设和产品开发,扶持一批竞争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以公司加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形式,开展速生林、干鲜果品、桑蚕等资源培育、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市场营销。要重点发展林浆纸一体化、林板一体化、桑蚕丝一体化以及大扁杏深加工、树莓深加工、保护地葡萄、寒富苹果等水果鲜储和出口、森林旅游等项目,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农民增收。

  十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的开发与应用,围绕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把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的推广纳入工程总体规划;要加强与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以风沙地治理、盐碱地治理、石质山治理以及抗旱造林、新品种、新模式推广为重点,研究解决技术瓶颈问题;要组织开展科技承包、科技进步活动,鼓励科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加强市、县、乡3级技术培训,针对不同季节、不同生产环节的管理特点和技术要求,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技术培训,广泛提高管理者、生产经营者、服务指导者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强科技治沙的投入力度,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体系建设。

  十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毁林犯罪行为。要严格执行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大执法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要突出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的宣传,积极引导沙化土地经营者依法治理和开发利用沙化土地,自觉开展保护性耕作,对造成土地沙化或加重土地沙化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要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监督和管理,取缔非法经营加工的企业和单位,堵塞在木材运输和加工环节的犯罪通道。

  十三、市林业局要科学调整和完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市级沙化土地监测体系,全面开展沙化土地监测工作。在农村地区建立一定数量的、永久性的沙化土地监测站点,随时监控土地沙化的发展趋势,每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土地沙化的监测结果。土地沙化监测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十四、进一步落实防沙治沙负责制。要将防沙治沙工作纳入市、县、乡三级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实行三级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市、县两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十五、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防沙治沙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和防沙治沙任务较重的4个县(市)要按要求成立防沙治沙工作站,专门负责防沙治沙工程工作。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防沙治沙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十六、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党、团员义务植树活动。要把农村党、团员义务植树活动作为常规工作持续开展下去,推动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按照市委的要求,每名农村党、团员每年义务植树100株,要层层签订义务植树责任状,确保植树数量和成活率。同时,要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规范义务植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实现全民治沙、全社会治沙。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