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增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规范经营性用地(商业、商品住宅等房地产开发用地,下同)土地储备交易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不含4县市,下同)经营性土地储备、出让和收益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的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土地资源管理重大政策措施,全市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范围及规模,土地供应计划,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调整方案,重大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以及需委员会解决的其他重大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市规划国土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按照“遵循规划,远近兼顾,促进发展,规模适度”的原则,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重点编制今后3年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本级以外各区(开发区)也要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供地计划。市规划国土局要按照“控制总量、适度供给”的原则,科学制定全市供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地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各区(开发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规划国土局编制实施,供地计划要明确各区(开发区)每年供地面积和供地时间等。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市土地储备机构可直接在全市范围内储备经营性用地,也可与各区(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
土地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要对储备成本进行详细摸底测算,凡土地收益低于政府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三金”)与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之和的项目一律不予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土地储备资金,一是以土地抵押及土地收益质押等方式融资;二是直接利用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三是用其他方式融资。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土地储备项目,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开发区)相关部门作为全市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主体,负责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及稳定工作。市政府储备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成本审核后,与相关地区签订征地拆迁承包协议。以居民住宅拆迁为主的国有土地,拆迁成本由市房产局负责审核;现状为企事业单位用地及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估,评估价格最高值为规划用途净地价格与毛地价格之差。土地储备价格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评审委员会确定。
五、严格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政策,经营性用地以按楼面价格出让为主。出让前,市规划国土局要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完成征地拆迁、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等前期工作。
全市所有经营性用地全部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统一交易,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市监察局要对擅自组织土地交易的相关区(开发区)进行监督查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供地成本、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与应计提的“三金”之和,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全市土地出让价格均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确定。统一全市土地价款收缴方式,土地出让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成交额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付款),余款付清时间不能超过1年,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保证金在成交确认书签订2个工作日内缴入市本级财政国库。
六、完善经营性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统一缴入市本级财政国库,由市财政局统一计提“三金”后,市、区按比例分配土地出让收益。
市本级范围内由相关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的经营性用地,其土地出让收益(出让总收入扣除供地成本和“三金”后)超出政府规定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区按2:8比例分成。
市土地储备机构出资在市本级以外区域实施储备的经营性用地,其土地出让收益由市、区按7:3比例分成。
市本级以外区域未纳入市本级土地储备范围的经营性用地,其土地出让总收入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市政府提取10%作为市本级收入。
市政府参与或单独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的周边区域,根据市政府投入情况另行制定土地储备和土地收益分配办法。
七、强化征地拆迁监管工作。各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在进行征地拆迁前,要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制定周密的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补偿标准、相关政策等信息予以公布。征地拆迁过程中,要公布被拆迁居民和单位补偿面积、补偿金额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要引入市场机制,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拆迁和拆除公司。
市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大对拆迁资金的监管力度,对征地拆迁进行全过程监督,减少不合理支出,杜绝征地拆迁成本超预算支出,做到补偿合理、操作规范、社会稳定、按期完成。拆迁项目结束后,各区和相关单位要做好决算,审计部门要及时审核验收。
八、建立土地储备出让收益管理考核机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明确土地储备、出让等各项工作完成时间和完成质量,建立奖惩制度。各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全市2010年1月1日起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所有经营性用地,土地收益分配办法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土地储备出让等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