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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撤销部分开发区(园区)核减部分开发区(园区)规划面积的通知
沈政发[2004]7号
2006年10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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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及省政府督察组的意见,我市就进一步撤销部分开发区(园区)及核减部分开发区(园区)规划面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撤销部分开发区(园区)

  撤销沈阳环北经济开发区、沈阳白塔经济开发区、沈阳长白科技开发区、沈阳三台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东基工业园、沈阳胡台开发区及其管理机构,收回各项管理权。上述开发区(园区)现有项目用地一律纳入城镇规划统一管理。 
    
  对确定撤销、核减面积的各开发区(园区)用地,凡已经转用并征用或只转未征、且没有开发利用的土地,应由当地区、县(市)政府收回,纳入土地储备或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耕种条件未被破坏或能够复垦恢复耕种的,要在年内无偿交还农民恢复耕种;能够恢复其他农业用途的,要予以恢复,严禁撂荒闲置。
    
   二、核减部分开发区(园区)规划面积
   
  (一)沈阳农业高新区保留符合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核减不符合规划面积29.2平方公里。
   
  (二)沈阳浑河民族经济开发区保留符合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核减不符合规划面积2.1平方公里。
   
  (三)沈阳虎石台经济开发区保留符合规划面积3.8平方公里,核减不符合规划面积2.2平方公里。
    
  三、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撤销开发区的工作落到实处,对本通知确定撤销的开发区(园区),要立即摘掉园区牌子,清除所有宣传广告牌匾,并处理好开发区(园区)撤销后的各种遗留问题。
    
  市政府《关于区、县(市)工业园区享受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沈政发〔2002〕26号)和《关于确定享受市政府〔2002〕26号文件优惠政策的区、县(市)工业园区的通知》(沈政〔2003〕20号)中有关工业园区享受开发、建设、管理的各种优惠政策及审批权限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此外,凡以往我市涉及设立、撤销开发区(园区)及给予开发区(园区)有关优惠政策及审批权限和核减开发区(园区)面积的文件,如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