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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沈政发[2011]5号
2011年03月1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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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坚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机需求。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完善工作举措,强化政策落实,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编制全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要通过实物配租、廉租补贴方式,解决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要通过实物建设、货币补贴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难问题。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市规划国土局要增加普通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在土地出让时,有关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配建比例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户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五)市规划国土局要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1年以上、不满2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同时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2年以上未进行开发的闲置土地,除特殊情况外,依法依规收回,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房建设。

  (六)有关部门要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房地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建设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做到优先安排、优先实施;对拟出让地块实行配套先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给。

  (七)有关部门要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为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加快项目建设,增加住房有效供应。

  (八)我市市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除外)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即本市及外埠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暂时只能在本市市区新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相关规定。

  (九)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时,必须及时报批预售方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在预售现场公示批准证件及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并对预售的商品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对违反相关规定并拒不整改的,关闭其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进行展销活动。

  (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

  (十一)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经纪行为,加快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要加强对经纪机构资质和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和诚信考核办法。要严厉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

  (十二)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历史数据整合,建立统一的数据平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商品住房预售等相关信息。

  (十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观念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有关部门和媒体要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