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2]3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动态管理,真正做到应保尽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
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低保工作虽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基本上达到了应保尽保,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单位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些政策不够完善;管理运行中有的环节不够规范;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掌握政策不够准确,工作不够细致扎实;微机联网软硬件建设不完善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狠抓落实,不留死角,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二、完善政策,正确核算低保申报人的家庭收入
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居民,必须是家庭人均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其中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金,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补助金,因公死亡人员及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及政府明确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岗职工、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和离退休费的人员,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87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民发[2002]7号)有关“应得收入”标准的规定计算收入。上述人员领取的“应得收入”高于我市公布标准的,按实际领取额计入家庭收入;低于我市公布标准的,按公布的标准计入家庭收入。对因拖欠上述人员的应得收入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市有关部门要采取临时救济和社会互助的办法解决其生活困难。
对自谋职业者的收入核定,要按当地行业评估标准计算。行业评估标准由各区、县(市)制定。各区、县(市)在制定行业评估标准时要本着求实、动态的原则,注意组织街道、社区认真听取当地业户意见,充分讨论论证,结合实际进行。行业评估标准确定后应同时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因户、因人制宜。
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要按实际计算本人收入。为鼓励其劳动自救,维护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对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的,应视情况由民政部门给予定期(3个月以内)定额救助,凭临时救济卡每月领取定期定额救济金。3个月仍未就业的,再次领取救济金期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对经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人)的保障标准,可按各区、县(市)低保标准适当上浮。
三、规范程序,加强低保工作监督管理
要规范低保申领程序。凡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由居民本人首先向街道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由街道或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如暂没有就业岗位或岗位不适合本人的,经上述部门出具手续后,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社区委员会成立低保协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协审情况以户为单位在社区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据实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复核后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要完善动态管理和续领申报制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及时通报社区委员会,由社区委员会上报街道、区、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对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参加其所在社区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对经2次介绍拒不就业或无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取消其享受低保待遇资格。
城市居民采取少报瞒报,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低保金的,或者在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增加,未及时报告继续领取或者多领取保障金的,一经查实,其领取或者多领取的保障金予以追回,并给予必要的处罚。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截留、扣压保障金以及收受贿赂的,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部门配合,落实低保措施及配套制度
建立健全临时救济制度,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保障水平。全面实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衣食住医、助残助学等服务和帮助,要在全社会形成·种扶贫帮困的良好风尚。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房产(供暖)等有关部门要对低保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供暖)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政策扶持。
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和家庭保障作用,要教育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
五、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要把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日常管理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透明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切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的工作,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劳动、人事、统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共同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通知》(辽政发[2002]21号)要求,健全市、区、县(市)、街道和社区低保工作机构,特别是要健全街道和社区的低保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机构。同时,要加快低保网络建设步伐,尽快实现市、区、县(市)、街道和社区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