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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警备区关于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2〕40号
2012年08月0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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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驻军兵种团以上单位:

  为加快推进沈阳市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军区关于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沈阳警备区联合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沈阳警备区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房产局、人防办、物价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沈阳军区房改办、辽宁省军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沈阳警备区后勤部、沈阳警备区社会化保障办公室及驻军兵种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沈阳市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沈阳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具体协调和日常工作。驻军较多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军地牵头单位及职能。全市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由市房产局和沈阳警备区后勤部共同组织实施。沈阳警备区后勤部负责驻地军队人员住房需求的调查统计工作,市房产局负责将此项工作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三)日常工作制度。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协调会,听取相关地区、部门及单位推动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对急需解决的问题,适时协调例会研究。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每半年向领导小组报告1次工作进展情况,经警备区后勤部汇总后报省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

  二、住房供应社会化实施原则

  推进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单位协调,个人自愿购买”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保障对象及保障范围

  驻军军队人员包括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军队职工和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伤病残待移交人员,其购买住房逐步由社会供应。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家庭,纳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当中。军队人员可购买配偶单位分配并合法租住的公有住房;符合政府规定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可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住房来源

  驻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由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定向建设或军队单位自建等方式提供房源,按照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定向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开发项目和经军区批准的军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土地利用政策,享受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一律以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建设的住房,执行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后营字第7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

  (一)政府集中组织建房。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专项用地或在其他住房项目中划出部分用地,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住房位置要选择在有完善的公共交通,便于出行、便于生活、便于子女就学、便于家属就医就业的地区。

  (二)部队组织自建住房。在符合市土地利用总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土地利用政策的前提下,驻军部队拥有土地的,可以利用本单位土地自建,同时享受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项目减免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

  (三)集中统一购买住房。由沈阳警备区牵头,根据驻地军队人员购房的主流意愿,选择确定合适购房地点、适中户型、合理房屋结构布局后组织集中统一购房。市建委、房产局、规划国土局等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四)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体系。政府按照“便于生活、便于保障”的原则,就近、集中、优惠向符合条件的军队人员提供保障性住房。

  五、购房人员资格

  申请享受地方保障性住房的军队人员,其配偶应当具有沈阳市城镇户口或为军人,本人符合退役后在沈阳市安置的条件,以及市政府规定的收入线标准和住房标准。军队人员购房,必须符合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并报沈阳军区房改办审核备案。

  六、住房面积及计价

  符合购房资格的军队人员,购买住房应按照政府或军队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和价格执行。

  七、购房需求申报

  符合购房条件的军队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团以上单位(含团)后勤部门审查,报警备区后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统计汇总,编制年度建设和购房计划,上报沈阳市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研究落实。

  八、政策支持

  (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军队人员购买住房,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向其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二)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在规划开发普通商品住房时,要考虑军队人员的住房需求,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减免有关税费的同时,应给予符合军队与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军队人员家庭同等待遇。

  (三)按照国家和军队房改政策规定控制面积标准以内购买住房,经市房产局和沈阳警备区后勤部共同认定夫妻双方均属首次享受房改优惠政策的军队人员,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有关部门要开设绿色通道,房产部门除收取登记费外,免收契税等其他税收费。

  (四)当驻军利用本单位土地自建或政府另行划拨土地自建时,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要修至住房区域外部边界,及时修通道路,开通公共交通线路。

  军队人员购买住房逐步走向社会,是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具体措施。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要作为“双拥”共建的内容抓好落实,积极为加快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创造条件,将党和国家对军队人员的关怀落到实处。


  附件:沈阳市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 阳 警 备 区 
2012年8月3日


  附件:

沈阳市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佟晶石 沈阳市副市级干部

  常务副组长:李德民 沈阳警备区政委

  副 组 长:孙 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建委、房产局、人防办、物价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沈阳军区房改办、辽宁省军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沈阳警备区后勤部、沈阳警备区社会化保障办公室及驻军兵种团以上单位相关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沈阳警备区后勤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沈阳警备区后勤部部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