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自去年9月启动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今年8月末,参保职工已达84.9万人,为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按省政府今年给我市下达的参保人数133万人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2]3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成省政府工作任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一)凡具备参保条件的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今年7月30日在《沈阳日报》上公布的应参保单位,都要在规定参保当月10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到单位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缴费的,将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政令[2001]第5号)予以处罚。
(二)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独统筹的6个区、县(市)到今年底参保职工要达到应参保职工数的50%以上,苏家屯区、新民市和辽中、法库、康平县必须在今年国庆节前启动医疗保险。
二、建立城镇职工住院费用统筹制度
经济困难的区、县(市)可低水平起步,即先建立职工住院费用统筹,暂不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不缴费),待经济状况好转后,再建立个人账户,向统帐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住院费用统筹的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区、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参加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的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按每人每年40元缴纳,其中单位缴20元,职工个人(包括退休人员)缴20元。
参加市统筹的经济困难的企业单位(人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也可按上述办法参加住院费用统筹。住院费用统筹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6%为参保人员缴纳。参加职工住院费用统筹的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亦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具体缴费标准同上。
参加住院费用统筹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配套政策
(一)积极研究制定失业人员、下岗并轨人员、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等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的将其纳入医疗保险范围,以解决他们的就医困难。
(二)解决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对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凡国家决定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从国家下拨的专项经费中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政府决定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可暂列为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待国家、省的政策明确后,按国家、省的政策执行。对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按有关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确保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三)建立特困群体的医疗保障制度。对确无缴费能力的单位和享受低保的人群,民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社会医疗救助办法。通过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特困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