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五日
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效、平稳、持续运行,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部署,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力,确保基本药物制度有效、持续运行,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突出公益、综合改革原则。各地区要突出基层医疗卫生的公益性,创新体制机制,统筹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分配、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以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活力。
(二)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原则。各地区作为此次改革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订改革方案,统筹工作安排,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三)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原则。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用好现有政策,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种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区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城镇每3至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定收支的依据。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以所在地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以所在社区每月户籍人口数与流动人口数之和的全年平均数为基准,按一定比例核定。市对各地区核定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在编制总额内决定编制使用数量,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剂安排。
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覆盖区域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委托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任务,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选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所在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根据核定的编制及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全员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各地区要对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
各地区要建立有激励、有约束的绩效考核体系,由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考核机制,依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完成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
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的人员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实行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推进政府补偿机制改革。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确保其正常运行。其中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各地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对核定的收支差额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区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
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如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任务,政府对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偿。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
四、实施步骤
(一)2010年4月下旬,召开全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部署会议,市编办完成对各地区的编制核定工作。
(二)2010年4月30日前,各地区完成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
(三)2010年6月15日前,各地区组织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聘用工作。
(四)2010年6月30日前,各地区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核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实行绩效工资。
(五)2010年12月底前,各地区妥善安置在编、在册未聘富余人员,落实相关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市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地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发展和改革、卫生、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改革中的主导作用,着力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搞好区域卫生布局,夯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础。
(二)落实经费保障,强化资金管理。各地区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行为。
(三)加强指导监测,严格责任追究。市有关部门要认真督促各地区落实好各项改革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测,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基层医务人员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正确认识此次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增强医务人员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
2.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聘用合同制指导意见
3.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富余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附件1
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指导意见
一、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一)乡镇卫生机构。
1.机构设置。
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中心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隶属于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除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乡镇医疗卫生机构。
每个乡镇设置1所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隶属于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经费性质为财政全额补助。
在有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乡镇,乡镇卫生防保单位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其他地区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可独立设置。
2.主要职责。
乡镇卫生院负责开展常见病诊断治疗、产科和急救等基本医疗、对乡村医生进行指导与培训、需临床支持的公共卫生工作,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医疗卫生工作。
乡镇卫生防保单位负责开展计划免疫、疾病控制、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等防保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开展村级预防保健工作,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卫生监督和医疗市场管理等工作,协助所在乡镇政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工作。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机构设置。
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性质为财政差额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现有的一级或二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2.主要职责。
社区预防:包括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预防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社区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等。
二、编制配备及标准
(一)核编范围。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范围是:各地区由政府举办、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并按事业单位机制运行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转企改制或由企业、个人举办的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不在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的单位,不能核定事业编制。
(二)核编基数。
乡镇卫生机构服务人口数以其服务区内的农村户籍人口数为基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数由其服务区内的户籍人口数和流动人口数组成,并以每月户籍人口数与流动人口数之和的全年平均数为基准。
(三)编制标准。
1.乡镇卫生院。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以县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10名核定。
2.乡镇卫生防保单位。
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农业户籍人口2名核定。乡镇卫生防保机构设在乡镇卫生院的,要将此类编制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内管理,专编专用。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每万名服务人口7名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服务人口6名核定。
三、机构编制管理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口”管理。市编委办负责核编标准管理、核定编制总量并报省编委办备案。各地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具体核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乡镇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并会同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下达执行。
各地区可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本地区财政状况决定使用省下达的编制数量,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的原则,统筹规划设置乡镇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通过合理改造或适量新建方式,避免重复建设。
(二)各地区要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调整结构、增减相抵的原则,科学调整和使用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不得擅自增加编制总量。
(三)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切实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80%,管理及工勤人员编制不得高于编制总数的20%。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四)各地区要利用机构调整、重新定编的时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按照编制结构比例配备人员,清理不适应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新进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条件,切实提高编制使用效率。
附件2
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聘用合同制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由政府举办、纳入事业单位管理序列并按事业单位机制运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科学设置岗位
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3种类别,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管理岗位、工勤岗位比例不得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副高级比例占专业技术人员总量≤10%,中级比例≤35%,初级比例≥55%。
二、实行全员聘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聘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选聘。
(二)其他人员的聘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在核定的编制、岗位数额内,根据岗位职责和岗位资格条件组织选聘。
(三)如岗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人员,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优先聘用在编在册(工资手册,下同)的未聘人员,也可按岗位资格条件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新招聘人员不转变身份,享受本单位岗位工资标准,按企业标准缴纳保险。
三、严格聘用规程
聘用规程参照《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沈阳市第55号政府令)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首次聘用期限暂定为3年。
四、实行合同管理
所有聘用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签订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发的《聘用合同书》,并履行合同鉴证手续。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聘用人员的待遇参照《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执行。
附件3
沈阳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富余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安置此次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册且由于编制岗位限制而产生的富余人员(以下简称富余人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政策相衔接的原则,保持改革政策的统一性、连续性和严肃性。坚持统筹运行、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安置的原则,尽可能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安置富余人员。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确保稳定的原则,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确保富余人员安置平稳进行。
三、安置政策
(一)转换岗位。各地区要通过转换岗位的方法最大限度地保证富余人员在本单位安置,本单位不能安置的可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本系统不能安置的可在本地区其他岗位转岗安置。
(二)提前退休。截止2010年6月30日,凡基层卫生机构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经本单位及上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提前退休人员,其社会保险事项参照《沈阳市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员定岗分流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05〕4号)执行。
(三)过渡安置。从2010年6月30日开始,各地区可对富余人员进行过渡安置,其待遇:按其基本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直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过渡安置期间,基层卫生机构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富余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四)鼓励自谋职业。鼓励富余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富余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各地区要根据其工龄连续计算,每1年工龄支付其本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数额的补偿金。
(五)支持学习深造。对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富余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上述鼓励自谋职业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基层卫生机构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卫生机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