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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2〕39号
2012年08月03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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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日   


沈阳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十二五”期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既定目标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扩大前一阶段改革成果,扎实有序推进改革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基础与面临形势

  (一)三年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

  自2009年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胆创新与实践,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全面完成了阶段性目标,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制度初步形成。截至2011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分别达到96.5%、93%、99%。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达到人均200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70%、70%。

  二是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为突破口,彻底破除了“以药养医”旧机制,建立起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的运行机制。

  三是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成了5所县级医院、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4所乡镇卫生院、150所村卫生室改造建设,城乡基层医疗卫生设施条件明显改观。

  四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全面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从15元提高到2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实施了市精神卫生中心、市传染病院、市结核病院等一批公共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公共卫生服务设施条件明显改善;改造扩建了7所市属医院,医疗服务整体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五是积极推进了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以预约诊疗服务、优质护理服务、临床路径管理等便民惠民措施在公立医院全面展开。

  三年改革进一步提高了各级政府对医药卫生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改革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的实惠,拥护、支持医改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实践证明,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到位,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体系,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十二五”期间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改革进入“深水区”,体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矛盾集中显现,改革难度明显加大。全民基本医保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任务艰巨。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体制新机制刚刚建立,仍然很脆弱,还需巩固加强。医疗人才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总量和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服务能力亟待提高。公立医院改革需要深化拓展,体制、机制改革尚需破解难题。同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城乡居民健康需求不断提升并呈现多层次、多元化特点,进一步加剧了卫生资源供给与卫生需求日益增长之间的矛盾,疾病谱变化、医药技术创新、重大传染病防控和卫生费用快速增长等,对优化资源配置、扩大服务供给、转变服务模式、合理控制费用和提升管理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必须持续不断地推进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要在三年医改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顶层设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改革方针,牢牢把握好“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制度优势,抓住有利时机,创造有力条件,为提前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的工作部署,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核心,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等领域综合改革,着力在基本医保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巩固完善和公立医院改革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疗服务的公益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药卫生体制的运行效率,加快形成人民群众“病有所医”的制度保障,不断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主要目标。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效运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同步增强;基本完成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卫生资源配置不断优化,政府办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社会办医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基层人才不足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中医药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完成卫生信息化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市场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到2015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卫生总费用增长得到合理控制,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比重逐步提高,群众就医负担明显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与“十一五”期间相比,人均期望寿命从76岁提升到79.5岁,婴儿死亡率从10‰降低到5.8‰以下,孕产妇死亡率从24/10万降低到12/10万以下。

  三、加快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加大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责任。在巩固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着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五)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在现有扩面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进一步做好城镇低保、重残居民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各类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常住人口参合率保持在99%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明显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高最高支付限额。继续完善门诊统筹政策,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实现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七)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实现新农合市级统筹,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补充商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提高经办能力和效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八)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即时结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其余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2015年全面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配合省完成省内异地即时结算。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衔接。全面推广使用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要做到当年收支平衡,增强基本医保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基本医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九)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险支付制度和结算方式改革。结合疾病临床路径实施,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保对市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保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定额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就诊,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十)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体系,资助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开展城乡贫困群体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加大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无负担能力的病人发生急救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政府补助等渠道解决。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慈善医疗救助。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配合)

  (十一)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简化理赔手续,方便参保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十二)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金融办、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四、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进一步扩大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综合改革,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全科医生配置,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十三)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不断完善改革措施,巩固综合改革成果,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区要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完善竞争性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性的收入分配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十四)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果,实现基本药物制度全域覆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继续完善我市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鼓励更多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鼓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五)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达标。“十二五”期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专项集中培训,重点开展基本药物使用等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培训项目,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开展巡回医疗,推动服务重心下沉,服务内容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鼓励通过定向培养、学历提升、岗位培训等方式加强乡村医生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六)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选派临床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到2015年,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以上具备全科医生资格的骨干医师,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建立全科医生与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十七)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建立上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人才合作交流机制,探索县(市、区)域人才柔性流动方式,促进县乡人才联动。严格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或给予必要补助等优惠政策。(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十八)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试点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使用、居民健康档案、诊疗规范、绩效考核等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实现全域覆盖,并逐步扩展到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公共卫生服务量化管理、绩效考核、新农合结算、疫情报告等应用领域。(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逐渐扩大试点范围,大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十九)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坚持公立医院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目的和应履行的职责,扭转公立医院逐利行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所办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国资委负责)

  (二十)推进补偿机制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实行集中采购,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检查价格。由于上述改革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级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二十一)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医保经办机构和卫生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制止开大处方、重复检查、滥用药品等行为。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采取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同时加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实现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严格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考核。

  加强卫生部门对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控制公立医院提供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二十二)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进一步明确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准入、监管等全行业管理职能。依托市卫生局组建市医院管理局,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职能,负责公立医院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管、绩效考核和医院主要负责人任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委办负责)

  (二十三)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理事会与院长职责,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机构或理事会行使。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完善公立医院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费用核算和控制。(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开展医院管理服务创新。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便民惠民措施加强门诊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和《沈阳市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工作方案》的各项惠民措施,不断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优化服务模式和服务流程,持续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推广应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规范抗菌药物等药品的临床使用。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核心,加强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面向农村基层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市卫生局负责)

  (二十五)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2012年,在新民市试点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2014年完成市属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新民市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二十六)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修改完善并出台《沈阳市公立医院改革(2012—2015年)试点实施方案》,按照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有序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拓展深化试点内容,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调整公立医院服务结构,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改造设立以老年病为主的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公立医院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进一步增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的协同性,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快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二十七)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5年达到40元以上。继续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实施国民健康行动计划,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主要媒体要加强健康知识宣传。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到2015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60%以上,儿童、孕产妇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国家、省要求;报告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100%。重点做好传染病防治、食品安全(包括餐饮、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慢性病防治、地方病防治、卫生应急等对居民健康有重要影响的公共卫生服务。

  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急救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农村应急救治、精神疾病防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能力建设。提高疾病监测、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严格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效益。建立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分工协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全额安排。(市卫生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八)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明确市、县级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从严控制公立医院扩大规模,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充分发挥区域医疗中心的作用,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至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加强县级医院妇儿科建设。采取多种办医形式,大力发展康复医疗和护理院。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中的作用。以城乡基层为重点加强中医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到2015年,力争9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0%的乡镇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积极推广中医适宜技术。(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九)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出台《沈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超过总量的20%。(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大力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一)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和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对我市生产企业的中标基本药物品种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实行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2015年底前,所有类别药品的生产均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鼓励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药品配送能力。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到“十二五”末期,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基本药物监测覆盖率100%。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过票经营、买卖税票、行贿受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十二)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到2015年,市属医院基本完成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和综合管理等应用系统互通互联,方便群众就医。实现院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区域内市级以下所有医疗机构的影像信息自动采集和共享,实现数字化阅片,检验结果互认。推进疾控中心、急救中心、血液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及精神病防治机构等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完成区域医疗平台慢病管理系统、急救系统、采供血系统、妇幼保健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软件开发建设。建立涵盖健康档案数据库、电子病历索引库、业务数据库群和综合统计分析决策支持数据仓库的沈阳市卫生信息资源库,推进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基础数据资源共享。(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三)完善医药卫生监管体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探索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强化医务人员法制和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建立强有力的实施保障机制

  (三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政府要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年度任务,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把规划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开展规划实施评估。

  (三十五)强力推进规划实施。各地区要在中央确定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原则下,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不断完善改革经验,推进改革。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推进改革持续取得成效。要发挥医务人员改革主力军作用,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改革攻坚合力。各地区要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执行力,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规划措施落到实处。

  (三十六)加大政府投入。各地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卫生投入政策,切实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要切实落实中央提出的“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十二五”期间全市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力度和强度要高于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止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

  (三十七)加强宣传培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大力宣传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关爱患者的风气,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改革实施者、参与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水平,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