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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02]19号
2006年10月24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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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大养老保险费征缴力度,真正做到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各部门职责明确的工作体系
   
  按照分工明确,责权统一的原则,确定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提出全市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名义分别下达给地税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督促、协调地税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征收计划的完成、落实相关政策以及协调地税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组织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的方案设计、论证和软件开发工作;按月进行养老保险统计工作,并定期通报。
       
  (二)市地税局是全市各类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责任主体,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负责按险种分开、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当期缴费和欠费补缴分开、应缴额和实缴额分开、市、区县(市)级次分开的原则,按照税务登记,以独立法人为参保缴费单位,以上月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实行属地税费同步征收。要将原地税局管理的个体从业人员缴费有关资料在9月底前移交给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lO月份,企业申报缴费要同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及《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以后企业每月在上报《社会保险费纳费申报表》后附当月《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对不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地税部门要发出催缴通知单,限期补缴。补缴确有困难的企业,要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补缴。逾期不补缴的,依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地税部门负责每月3次(10日、20日、30日前)把有关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和数据传递给经办机构,以后逐渐增加次数,并定期与经办机构进行对账,按月将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汇总。
       
  (三)各区、县(市)政府是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责任主体,要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可组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负责征收,要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通过社区逐户调查,摸清情况,将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真正做到应收尽收。郊区、县(市)可组织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区工商、交通、社保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政府做好征缴工作。‘具体征缴办法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并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个体从业人员缴费要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所收缴的养老保险费进入财政专户管理。各征收单位要在保费征收后及时将个人缴费明细传递给经办机构,定期与经办机构进行对账。各区、县(市)政府要按月将本辖区征收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汇总。各城区政府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
       
  养老保险费实行分征后,原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分级负责”体制不变。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征收的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纳入各区、县(市)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四)市社会保险总公司负责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个人账户做、实等经办业务。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以税务登记为单位,和地税部门进行对户,及时调整变更参保登记信息,对未参加或未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企业,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将逾期未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名单定期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监察。要将原管理的个体从业人员缴费有关资料在9月底前提供给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今后,凡是税务登记的新户均要进行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根据地税部门传递的《单位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将个人缴费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系统,确保个人账户当月记清、做实。做好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核和发放工作。按月将个人账户做实、养老金发放等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汇总。
       
  (五)市财政局要做好两级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核算、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要指导区、县(市)财政部门对企业养老保险费和个体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实行分户管理。按月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各级财政补贴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汇总。
       
  二、严格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一)凡符合条件的,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业户的业主及雇员;外埠在沈从业人员;本地、外地农业人口在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应续接养老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二)统一以上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上月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实发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并向地税部门代缴。个人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每年初在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告前,可按本企业上月平均实发工资预缴,公告后据实多退少补。新参保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征收,新办企业从办理工商登记的月份开始征收。
       
  (三)企业要按照上月实发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如瞒报、漏报、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
       
  (四)规范养老保险费缓缴、补缴及趸缴政策。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对零申报及提出缓缴申请和需要趸缴的单位,由征管部门报市社会保障领导小组集体认定审批。对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在补缴欠费的同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和利息。对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是否参保,也要经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做好养老保险工作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重要内容,市各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不得互相掣肘,相互扯皮。在职责变动、工作交接过程中,有关单位要将有关问题及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要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市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对因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市政府将追究责任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要加大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定期在《沈阳日报》曝光。
       
  要加大养老保险监察和稽查工作力度,通过经济、行政、法律手段,采取劳动监察和税务稽查并举的措施,确保应参尽参和应收尽收。
   
  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