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推进我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效缓解我市停车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9〕34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住建发〔2021〕3号)、《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是指市、区两级政府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道路红线以外的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规定配建停车场除外)安排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来源。按照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现行体制,补贴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城建项目投资计划资金统筹安排。三环路以内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于洪区(不含满融和长白地区、沈阳金融商贸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东汽车城地区、于洪新城地区,以下简称“五区”)范围内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五区”范围以外区域补贴资金由所在地区政府自行承担。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具体包括:
(一)利用居住区内部和周边可利用场地,新建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二)利用社会单位自有用地,新建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三)利用市政广场地下、绿地地下、待建土地、公共场地、临时空闲场地、拆违拆迁腾退空间及改造地下空间等,因地制宜新建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四)对既有停车场进行扩容改造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五)其他为节约土地资源、增加土地利用率建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
第六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完全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资金由财政全部或部分保障的,不予补贴;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的,视同社会资本;
(二)在公安部门完成公共停车场对外开放备案流程,取得备案证书;
(三)建设手续齐全,投用前验收合格,符合我市停车场管理相关政策要求。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设备类型进行分类。其中,升降横移、简易升降、垂直循环类设备补贴标准为3000元/车位;水平循环、多层循环、平面移动、汽车专用升降机、巷道堆垛类设备补贴标准为5000元/车位;垂直升降类设备补贴标准为7000元/车位;AGV搬运等智能类型设备补贴标准为8000元/车位。组合式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照相关类型分别计算予以补贴。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补贴资金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初审阶段。
1.初步设计方案(申请单位自备);
2.总平面图(申请单位自备);
3.交通组织方案(申请单位自备);
4.《初审申请表》。
(二)项目建成后补贴资金申请阶段。
1.运营泊位平面布置图(申请单位自备);
2.按照特种设备履行备案手续的,提供特种设备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按照建筑工程履行建设手续的,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3.路外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证书(公安部门办理);
4.《资金申请表》;
5.承诺书。
第九条 补贴资金申请。
(一)项目初审阶段。
项目建设前,申请单位将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依据相关规定核验合格后,将区级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区城建计划。
对于“五区”范围内项目,相关区建设主管部门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审核同意后将市级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市城建计划。
(二)项目建成后补贴资金申请阶段。
1.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后,申请单位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验收文件和资金申请。对于“五区”范围内项目,区建设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对于“五区”范围外项目,由区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开展现场核实。
2.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在拨付补贴资金前应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主要内容、申请单位、补贴金额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经公示无异议后,对于“五区”范围内项目,市级补贴资金部分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至市建设主管部门,再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好政策”平台拨付至申请单位;区级补贴资金部分由区财政主管部门拨付至区建设主管部门,再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拨付至申请单位。对于“五区”范围外项目,补贴资金由区财政主管部门拨付至区建设主管部门,由区建设主管部门拨付至申请单位。
第十条 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及公示无异议后,补贴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并实行计划管理。
(一)第一次拨付。对于“五区”范围内项目,由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各自补贴额度的50%拨付至申请单位;对于“五区”范围外项目,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将补贴额度的50%拨付给申请单位。
(二)第二次拨付。第一次拨付满3年后,按照第一次拨付资金渠道将剩余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对补贴项目承诺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申请单位或实际使用单位未按照承诺履约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公安部门,取消该项目补贴资格,并收回已取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或实际使用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五条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可参照执行,补贴资金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