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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27号
2024年01月10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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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精神,高质量实施品质养老民生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均等化为原则,重点发展面向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以及为党和国家事业作出过突出贡献等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全面建立人人享有、人人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覆盖城乡、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经济困难、高龄、残疾老年人各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率,新建居住区、已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街道层面“嵌入式”养老服务综合体覆盖率,品质养老社区和村屯培育达标率,城市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覆盖率,城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供养率,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有改造意愿的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率,有评估意愿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率,区、县(市)级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覆盖率,养老机构护理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100%;星级养老机构占全市养老机构比率达到80%;每千名老年人配套社会工作者人数超过2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人次数超过4万人次。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贯彻执行,加快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设。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拓展。各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修订完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精准对接需求,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1.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全国统一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对于应使用评估结论享受政策的老年人免费评估。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加大评估师培养力度,鼓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参与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政府)

2.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政策找人,服务到人”。依托信息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以老养残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3.探访关爱社区(村)老年人。发挥“五社联动”作用,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等老年群体,建立差异化探访制度,必要时提供援助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保持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三)推动多点发力,织牢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网。

1.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建立基本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扩大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2.健全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服务(护理)补贴政策,依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政策范围。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法依规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推广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优先保障困难群体中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照护服务需求,拓展高龄老年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完善服务项目,推动形成机构养老服务进社区(村)、进家庭模式。(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政府)

(四)增强供给能力,扩大基本养老服务覆盖范围。

1.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基础作用。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向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优先为其他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退役军人局、残联、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政府)

2.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打造“区县(市)有机构、街道(乡镇)有‘嵌入式’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村)有站、小区有点”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打造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综合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

3.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做到经济实用,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并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

4.强化老年人医疗健康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等形式合作,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探索养老机构开设护理站,提供助医服务。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5年,设立老年医学科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占比达到65%。(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各区、县(市)政府)

(五)深化服务内涵,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可及。

1.强化家庭养老服务支撑。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政府)

2.丰富社区(村)养老服务功能。深入实施品质养老社区(村)培育计划,组建“区域养老服务联盟”,配备养老管家。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社工组织及物业、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养老服务。探索组建农村养老服务团队。开展老年人助餐暖心行动,推动助餐点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推进适老化改造。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发展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支持社会化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并逐步面向其他老年人家庭推开。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精简养老业务办理要件和流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房产局、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局、残联,各区、县(市)政府)

(六)优化要素保障,提升基本养老服务管理能力。

1.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分区分级分类规划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整合改造闲置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资源用于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

2.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市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收费。依法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帮助基本养老服务工作,对养老事业进行慈善捐赠,形成多元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金融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3.壮大养老服务队伍。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和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制度,开展养老从业人员能力提升培训,落实完善养老从业人员奖补激励政策,开展养老服务技能竞赛活动。鼓励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等教育机构开设养老相关专业,鼓励校企合作建设实训基地。推进社区(村)工作者示范培训,提升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

4.健全统计和标准体系。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供给、消费状况等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每半年发布1次统计数据。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制定工作,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执行等级评定制度,评定结果与运营补贴挂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5.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颗粒化”管理效能,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压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主动防范消防、建筑、食品、燃气、特种设备、疫情防控、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依法依规惩处欺老虐老行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应急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强化落实《沈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共同研究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督导力度。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将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建立大数据监管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凝聚社会共识。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沈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服务项目调整时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沈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