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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3〕8号
2023年06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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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大学生创业就业,持续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促进全面发展,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推动形成创新创业良好生态。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更加完善,创新创业教育平台稳步提升,创新创业能力显著增强,创新创业成果加快转化,创新创业生态更加优化。

二、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一)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内涵提升行动。组建沈阳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统筹推进全市高校创新创业工作,健全集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自主学习、指导帮扶、文化引领于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到2025年,建设创新创业学院、现代产业学院等示范性新型人才培养平台40个左右,设立高校创新创业类教育教学改革项目50个左右,创建市级以上现代产业学院20个左右,建设创新创业教育示范专业50个左右、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50门左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各驻沈高校)

(二)实施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行动。支持高校举办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和素养培训,推动教师将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建立由教师、各行业优秀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面向高校教师开展重点培训、学校全员培训。到2025年,建设市级创新创业导师培训基地5个左右、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团队20个左右,培育市级创新创业指导教师200名左右,选派100名左右名高校创新创业指导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吸引100名左右各行业优秀人才驻校担任创新创业导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驻沈高校)

(三)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素养提升行动。到2025年,把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纳入“技能沈阳”建设战略部署,支持各驻沈高校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组建大学生创新创业宣讲团,开展100余场巡回宣讲。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校园行活动,组织创新创业导师举办100余场创新创业大讲堂,解读政策、分享经验、指导实践。(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各驻沈高校)

(四)实施高校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创建行动。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引导高校统筹大学科技园、产业园、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化项目孵化和成果转化。到2025年,创建市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学院10个左右,联合有关行业企业建设校外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基地20个左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驻沈高校)

(五)实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行动。加快推进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等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大学生创新成果和人才等要素。支持行业企业面向大学生发布需求清单,引导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面向高校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到2025年,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和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20个左右集研发、孵化、投资等于一体的创新创业培育中心、互联网创新创业平台、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各驻沈高校)

(六)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行动。利用多种平台发布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推动地方、企业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加强合作对接,为创新成果转化和创业项目落地提供帮助。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利用孵化器、产业园、产教融合重大平台和实训基地等载体,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落地见效。加强对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的优秀项目的后续跟踪支持,到2025年,推动30个左右优秀大赛项目落地,建设省级特色示范培训课程30门以上,评选创新创业优秀课程100门左右、优秀项目成果50个左右、优秀指导教师150名左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团市委、各驻沈高校)

三、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扶持

(一)给予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人、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人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三)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给予两年最高6万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四)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我市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对贷款10万元以下且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降低贷款利率,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贷款便利性,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

(五)给予减税降费支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2022年度汇算清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自2018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支持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支持,按照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两年的免费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七)促进资源开放共享。各地区、各驻沈高校和市属科研院所的实验室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面向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技术咨询及服务的,免征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税务局,各驻沈高校)

(八)提升企业开办服务能力。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支持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大学生创新创业载体(托管机构)发展,大学生创业者以托管机构地址作为住所申请集群注册的,只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与托管机构签订的住所托管协议,降低大学生创业住所成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加大创业援助力度。对创业失败的大学生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十)推动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成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每站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驻沈高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各项政策落实落地。各驻沈高校要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主体责任,将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构建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效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本方案所指高校毕业生如无特指,均为符合条件且毕业证书颁发日期起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

本方案所指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认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