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沈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精神,全面掌握我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收入稳定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沈阳市“两税”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负责“两税”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其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局长邱维林
副主任: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白文斌
沈阳市财政局副局长卢俊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卢春风
沈阳市房产局副局长张顺成
沈阳市工商局副局长张国宾
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刘晓竞
地税部门负责对房产和土地是否应税进行认定,明确“两税”纳税义务人,核实计税依据,开展税源登记,补征税款、滞纳金,对涉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土地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权属信息,配合地税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测量认定;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规定提供房屋登记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个人出租房屋信息。
二、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市“两税”开征区范围内所有的应税房产和土地。
(二)普查重点。
1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重点。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大型制造业企业、大型仓储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利用地下建筑进行经营的企业;违法占地的企业;计税依据不清楚的企业;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实际占用面积明显超出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的企业;年应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2房产税普查重点。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繁华商业区等重点区域;房产数量多、原值高的大型制造业企业、大型仓储业企业、利用地下建筑进行经营的企业、大型商场、市场和写字楼等重点企业;工程尚未决算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近期改扩建增加房产原值的房产、无租使用的房产、无产权证的房产、未入账的房产等重点房产;年应纳税额在1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地税“金税三期”综合数据平台中“两税”出现预警的纳税人,也应纳入普查重点。
(三)普查内容。
1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详细情况附件1说明,以下简称《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两税”纳税人认定是否准确。
3是否按准确的计税依据足额申报缴纳了“两税”。
4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步骤和方法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所辖区域“两税”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主体,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认真实施税源普查工作(详细情况附件2《沈阳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时间任务分解表》说明)。普查工作分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6月)。
一是各地区成立“两税”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区税源普查实施方案。二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确定普查工作人员名单,加强对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三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对税源普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四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于6月30日将“金税三期”中“两税”税源信息导出并整理汇总,掌握自查阶段开展前“两税”税源登记情况,如户数、房产原值、租金收入、土地面积和应纳税额等,以便统计自查阶段成果。在此过程中,如发现“两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有逻辑错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登记不正确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改正。五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普查重点确定需用“GPS”卫星定位技术(以下简称“GPS”)进行实地测量土地面积的纳税人名单,于6月30日前将《利用GPS测量占地面积纳税人明细表》(详细情况附件3说明)报市地税局,上报地址:市地税局FTP://财行处/利用GPS测量占地面积纳税人明细表文件夹。六是相关部门对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七是各级财政部门落实普查工作经费。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10年7—8月)。
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含无租使用人)以及实际使用人据实填写《登记表》,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租金收入的账簿、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于7月31日前一并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自查发现少缴税款的,自行申报补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于8月31日前按照上报的《登记表》内容完成对税源数据库的修改完善工作,对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自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信息,填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自查)》(详细情况附件4说明),于8月31日前上报市地税局,上报地址:市地税局FTP://财行处/自查阶段数据文件夹。《登记表》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网站上自行下载。
第三阶段,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从测绘部门取得本地区1:500—1:2000地形图,按照地形图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与有关部门共同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确定每个区(片)的普查人员,逐栋、逐地实行拉网式的普查,逐一区别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房产和土地,对照工商和公安部门提供的登记信息清理漏征漏管户。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我市“两税”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进行拉网式普查时,对坐落在本地区但应在外区缴纳“两税”的房产和土地,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已申报缴纳税款或免税的证明,经查实,纳税人确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房产和土地坐落地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将税款征收入库并将有关资料和情况传递给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普查时,要确定实际纳税人,核实应税土地面积,确认适用的地段等级标准是否准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测绘资质达到甲类或乙类的测绘部门签订委托测量合同,对已确定需利用GPS测量应税土地面积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土地部门和测绘部门共同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在进行实地测量时,地税部门应向纳税人出具《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测绘普查通知书》(详细情况附件5说明),测量结束后,填写《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测绘确认表》(详细情况附件6说明),由三方测量人员和纳税人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对未利用GPS测量应税面积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照纳税人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土地部门提供的权属信息等有关资料核实计税依据,对存在问题的,利用GPS进行实地测量。
进行房产税普查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照纳税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及房产部门提供的权属信息等有关资料,查明该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或是无租使用等情况,以确定实际纳税人。对自用(含无租使用)的房产,应核对固定资产等账簿,对出租的房产,应核对其租赁合同、租金收入等,核实计税依据是否准确。对重点普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对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账簿、租赁合同等资料,或账簿记载不实、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等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其房产税计税依据。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通过核实确认的纳税人“两税”税源数据与税源数据库中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如不一致,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登记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修改税源数据库中登记信息。
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普查出漏缴的“两税”进行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普查阶段数据分析整理工作,定期上报普查成果。经普查计税依据发生变化、查补税款的纳税人信息,填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普查)》(详细情况附件7说明),分别于2010年10月31日、12月31日,2011年2月28日、4月30日、6月30日上报市地税局,上报地址:市地税局FTP://财行处/普查阶段数据文件夹。
第四阶段,验收阶段(2011年8月)。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正。
第五阶段,复查和总结阶段(2011年9月)。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税源普查工作总结,按照“两税”税源普查结果填写《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总表)》(详细情况附件8说明),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并上报市地税局,上报地址:市地税局FTP://财行处/普查工作总结文件夹。市地税局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组织复查,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低于20%。复查工作结束后,市地税局要认真总结利用高科技手段挖掘税源,进一步加强征管的先进经验和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向市政府和省地税局进行汇报。
四、处罚措施
在自查阶段,即2010年8月31日前,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普查阶段,即2010年9月1日至普查结束,对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税源普查工作的指导和调度,把阶段性的工作计划好、组织好、落实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作。税源普查工作专业性强,信息需求面广,人力、物力消耗大,需多部门合作完成,因此,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地税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各级财政、土地、房产、工商和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专项经费的安排,尽快落实各项设备,抽调业务精、作风硬、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干部参加税源普查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税源普查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做好税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是保证普查工作圆满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切实把宣传工作贯穿到普查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努力营造政府重视、纳税人参与、社会关心的良好普查氛围。
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掌握全省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规范税收征管,夯实税源基础,保持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稳定增长,省政府决定于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以下简称税源普查工作)。为确保税源普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心,通过税源普查工作,挖掘税源潜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提供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税源普查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质量和效率相结合、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对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开展实地拉网式税源普查,全面摸清全省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实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长期和稳定增长。
二、普查范围和工作内容
此次税源普查范围是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普查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否明确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普查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四)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五)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源普查的指导、监督、调度、复查、抽查和总结等项工作。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是税源普查工作的主体,负责税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普查工作分为7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各级地方税务局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制定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开展税法宣传。省、市地方税务局将《通告》、《登记表》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发布。
(二)自查阶段(2010年7月—8月)。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对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并于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局。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2011年7月)。
1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从测绘、国土等部门取得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地图,结合本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区(片),并相应成立税源普查工作组,明确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交叉普查。
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用GPS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的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等账簿,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对出租的房产,要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准确。
4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整理、归类,确定纳税人,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5对确认无误的信息,主管地方税务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实际纳税人对《登记表》进行变更,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6对普查出漏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7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须采用GPS等工具进行拉网式测量。
(四)验收阶段(2011年8月)。主管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地方税务局上报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五)复查阶段(2011年9月)。市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税源普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主管地方税务局实地抽样核实的比率不得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市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上报全市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六)抽查阶段(2011年10月—11月)。省地税局对各市抽取1个以上主管地方税务局的1—3个区(片)或街(路),逐户进行抽查验收。
(七)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2月)。省地税局对全省税源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下发通报,向省政府上报全省税源普查工作报告。
四、处罚措施
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在普查阶段,对主管地方税务局检查出的问题,除按规定补缴税款外,要按规定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将税源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行研究部署。要成立由地税、房产、国土资源、公安和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依法推进,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工作。
各级地方税局要成立税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建立有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本地区税源普查实施方案,指导、组织和实施税源普查工作。省、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处(科、室)和数据管理中心等作为税源普查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做好日常工作。
(二)精心组织。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源普查工作进行部署并做好《通告》、《登记表》的印制与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新闻媒体,地税部门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开展税源普查的宣传和有关政策指导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要加强对税源普查工作的指导和调度。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按照税源普查的阶段性工作要求,每两个月向市地方税务局上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市地方税务局每两个月汇总全市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并上报省地税局。
(三)责任追究。对各级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税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没有开展税源普查工作或没有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工作的,没有对金税三期《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税源普查验收合格率、复查合格率、抽查合格率达不到95%的,上级地方税务局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责任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人员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政策的,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保质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是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坚持依法治税,及时反馈和解决税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税源普查工作。
省地税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