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全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纳入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批复》(辽政〔2007〕2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将全市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全民所有制离岗职工(即1984年年底前在供销社系统企业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1984年年底后由组织调入供销社系统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身份职工、复员退转军人和计划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纳入市国有企业改革政策范围,具体可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沈政发〔2005〕8号)和市劳动保障局等8部门《沈阳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指导意见》(沈劳社发〔2006〕10号)精神执行。
二、全市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地区要认真把握政策,指导本地区供销社立即开展相关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户数、在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身份及人数、职工内债、职工安置费用、资金来源以及改制方式等。
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全面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全市供销社系统企业改革和职工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