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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4]36号
2006年10月26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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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精神,加快我市行业协会的发展步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培育发展行业协会步伐
   
  行业协会是由同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及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具有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配置效率的功能,是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整个社会有序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是,目前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的数量、结构和布局与新形势发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迫切需要加大培育发展力度。为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鼓励和支持优势行业、新兴行业和与入世相关领域行业协会的发展,争取用3至5年时间建立一批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有利于我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行业协会。
       
  二、明确职能定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要强化服务职能,把工作重点从服务于政府转向服务于企业。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将规范行业质量、制定服务标准、考核技能资质、发布市场信息以及行业自律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交由行业协会充分行使,并选择基础较好的行业协会进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完善,逐步推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听取行业协会对涉及行业的市场准入、技术标准和从业资格等有关行业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评比、人员培训、市场准入、行业资格资质审查等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参与反倾销的调查与应诉、价格协调和公信证明等工作。
       
  三、优化结构,加大行业协会调整力度
       
  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和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 及服务功能等设立行业协会,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行业协会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实行一业一会”制,对同一行业或产品在全市范围内只设立一个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扩大会员的覆盖面,发展会员要面向全社会同行业企业,不受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大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新设立的协会同行业企业入会率不低于20%,所占产值争取达到50%以上。要健全行业协会的退出机制,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通过梳理进行细化;对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和行业日趋萎缩的行业协会进行归并、重组;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以及内部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要予以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
       
  四、支持企业自主办会,创造行业协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实行政会分开,从目前主要由政府发起组建行业协会逐步改为由企业自行发起组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开,不干预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使行业协会充分享有决策、人事、财务、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行业协会的领导由会员选举产生,政府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的,要逐步退出或辞去行业协会的职务。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可采取公开招聘等形式,从行业内或社会上公开招聘录用,并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社会养老、失业、医疗保障等制度。行业协会以服务会员为宗旨,通过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切实履行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鼓励行业协会走市场化、企业化的道路,实行“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开办经济实体或者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等途径筹措活动经费。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政府要求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有关行业管理职责,应给予相应经费;对规划内设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开办初期确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扶持。
       
  五、落实行业协会规范发展的管理体制
       
  市民间组织培育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宏观指导,协调各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发展规划,调整行业协会布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并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规划制定、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将其行业协会调整发展规划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备案。
       
  行业协会的培育与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