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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档案局(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3]40号
2006年10月25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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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档案局(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沈阳市档案局(馆)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沈委办发〔2001〕35号),沈阳市档案局和沈阳市档案馆合一设置,挂沈阳市档案局和沈阳市档案馆两块牌子,为负责全市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市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有关的档案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市档案馆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全市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收集整理管理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六)对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

  (七)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八)统一组织开展本市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和档案工作外事活动。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档案局(馆)设10个处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协助局(馆)领导处理日常有关工作;负责局(馆)机关文秘、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财务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事工作和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档案外事工作和档案监销工作。

  (二)综合法制处

  负责综合分析、宣传、调研和统计工作;编辑《沈阳档案工作简报》;负责全市档案资料对外交流工作;组织贯彻实施《档案法》及其他档案法规,在全市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起草本市有关档案工作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全市实施《档案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进行审理、复议和处罚。

  (三)市直机关指导处

  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以及中央、省驻沈有关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起草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工商城建指导处

  负责市属城建单位和市属及中央、省驻沈工业、商业等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起草全市城建、企业档案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检查验收;指导新经济领域的建档工作;负责对档案信息开发工作的协调、指导。

  (五)区县指导处

  负责对区、县(市)档案局(馆)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起草区、县(市)档案馆事业发展计划和区、县(市)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六)科研教育处

  组织全市档案学理论和档案科学研究工作;负责全市档案科研成果鉴定工作;对全市档案专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起草全市档案专业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全市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有关工作。

  (七)接收征集处

  按规定接受市级党政群机关、市直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的档案资料;征集整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八)管理利用处

  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按规定整理馆藏档案资料;编制档案资料检索工具;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利用和咨询服务工作;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开放档案。

  (九)编研处

  开发馆藏档案资源,编纂档案资料。

  (十)科技保护处

  负责馆藏档案的缩微照相和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工作;对破损档案资料进行抢救;对馆藏档案提供科学的保护方法和措施。

  三、人员编制

  市档案局(馆)人员编制73名,其中档案行政管理编制29名(含17名行政编制),用于档案保管和利用的事业编制40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只用于司机、打字员);设局(馆)长1名,副局(馆)长3名;正处级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职数7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