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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认真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审核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49号
2008年12月09日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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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认真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审核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认真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审核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和辽宁省外经贸厅《关于委托市级政府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审核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审核的对象

  对原需商务部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由市和各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备案材料的审核。

  二、备案审核的内容

  主要是对以下8个方面的备案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

  1.公司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文件是其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外方股东不属于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等情况是属实的;

  3.投资设立(增资)的公司符合项目公司原则,投资(包括增资)仅限于经批准的单一房地产项目;

  4.公司中外投资各方未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6.项目投资依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投入,需公司提供的资金用途和分期投入的承诺函;

  7.公司填写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

  8.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审核的依据

  1.原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四、备案审核的程序

  1.各区、县(市)外经贸部门依法批复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并颁发批准证书。同时,对外商投资公司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2.在确认备案材料齐全、准确、真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后,由各区、县(市)外经贸部门出具加盖本部门公章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核对部门意见书》,报区、县(市)政府。经区、县(市)政府分管外经贸工作的领导和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加盖区、县(市)政府办公室公章上报。

  3.各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将加盖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公章和政府办公室公章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核对部门意见书》及相关备案材料一式4份,于3日内上报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

  4.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无误后,出具加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公章的《领取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材料核对部门意见申请表》,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分管外经贸工作的领导签批同意后,加盖市政府办公厅公章上报。

  5.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将加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公章的《领取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材料核对部门意见申请表》及相关备案材料于3日内报省外经贸厅办理备案。

  五、有关要求

  1.市和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作为备案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备案审核工作有序、合法、真实、准确。

  2.市政府责成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备案审核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上报省外经贸厅否决其备案审核,对涉及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