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52号)和省政府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强我市基层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基层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沈阳创造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应急管理要坚持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的原则。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自上而下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科学有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体系。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全体市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普遍提升,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显著提高。
二、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建设
(三)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完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今年年底前,区、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工作;各街道、乡镇政府要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各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做好基层群众的组织和动员工作;各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明确责任制,加强对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抓好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的覆盖面,今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各区、县(市)总体应急预案、重点企业预案的修订工作,全市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完成预案编制工作,各类预案制订率达到100%。基层应急预案制订要从实际出发,明确职责,具有可操作性。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衔接、备案、修订等管理工作,并针对本区域、本部门经常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定期组织群众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
(五)加强基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区、县(市)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基层组织、单位,要在2008年上半年,将基层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企事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组织起来,建立起基层应急队伍;要充分发挥卫生、城建、农业、林业、水利等基层管理工作人员以及有相关救援经验人员的作用,做到平时加强防范,险时开展先期处置。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开展教育培训,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快基层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各乡镇、村(居)委会要加强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镇规划,合理避让隐患区域;加强抗御本地区常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设施及避难场所建设,提高防灾抗灾能力。要重点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建设;指定一批房屋结构坚固、抗灾避险能力强、交通便利、有卫生设施的学校、敬老院、村办公楼、老年活动中心等作为避难场所;加强公用卫生设施建设,防止农村疫病的发生和传播。城市社区要严格功能分区,特别是人口密集场所和工业园区等高风险地区,要加强消防、避难场所、医疗卫生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公共设施防灾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要推进社区信息平台建设,随时掌握辖区的安全状况。学校要结合隐患排查整改,重点做好教室、宿舍、集体活动场所等建筑、设施的安全加固工作,有针对性地储备应急物资装备。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要求,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加强校内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校园监控系统;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装备及设施建设,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七)加强各类数据库建设。各区、县(市)政府及基层组织、单位要建设满足应急处置和管理要求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包括组织体系、预案体系、物资装备、救援队伍、专家、危险源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案例库。要指定专人认真调查,掌握基础数据,实施动态管理;逐步完善应急物资无偿征用和调用办法,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源保障。
三、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
(八)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及基层组织、单位是风险隐患排查监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以及突出的社会矛盾等进行全面排查。每年对基层组织和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不得少于4次。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及时向区、县(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九)建立信息报告和预测预警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及基层组织、单位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在各基层组织和单位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行书面报告。
(十)建立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及各街道、乡镇政府要落实24小时在职干部值班制度。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期间要安排好值班,主要领导要实行带班。各居(村)委会及社区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值班及安全检查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及时上报。
(十一)建立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制度。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基层组织、单位要加强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并做好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十二)建立基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及基层组织、单位,要根据市、区总体预案要求,明确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职责,确保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主管部门指挥调度灵活、顺畅,协作部门及救援力量及时到位,参与部门协同配合,切实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基层组织、基层企事业单位参与的应急联动机制。
(十三)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宣传车、宣传品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逐步建立应急信息平台,强化预警功能,努力建立起覆盖全市的预警信息网络。
(十四)建立应急管理宣传培训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基层组织、单位,要加强对应急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要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积极开展应急知识专项普及活动。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提高干部预测预警、信息报送、预案体系及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客观报道有关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消除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及基层组织、单位要将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担负起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及基层组织、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救援;要建立并完善行政例会分析制度,及时研究分析应急管理工作的形势,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加大应急管理经费投入,将应急处置、宣传、培训、救援、装备等费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加强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保证有专人从事应急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信设备。各区、县(市)政府应急部门至少要配备一台专用车辆,保证日常应急工作需要;要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及基层组织、单位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每半年逐级报告一次应急管理工作情况。
(十六)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及基层组织、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制定相应的考评标准,逐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内容包括:应急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体系是否完善,制度是否落实,信息报告是否及时,情况处置是否到位;对区、县(市)政府的考核由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市政府目标考评办负责;对街道(乡镇)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对预防和处置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