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沈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第172号令)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震情为命令,根据各自预案,快速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工作的义务,驻军、武装警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人防七种专业队伍是地震应急救灾工作的主要力量。
破坏性地震按其震级及造成破坏程度分一般破坏性地震和严重破坏性地震两类。本预案根据不同地震事件、灾害严重程度及所需抗震救灾规模,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临震应急预案。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我市境内发生6.0级以下地震或邻近地区发生波及我市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市政府统一实施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震情灾情报告程序:由市地震局在震后15分钟内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等情况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然后由各值班室分别向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震灾发生区、县(市)政府要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地震局报告初查灾情。
(三)震后40分钟内,召开有市防震抗震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市有关地区、部门领导参加的市长紧急办公会议。会议议程如下:
1.听取市地震局和有关地区、部门的震情和灾情汇报;
2.部署抗震救灾工作,成立前线抗震救灾指挥部,赴灾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3.向省政府、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4.市委、市政府发表慰问灾区人民公开信。
办公地点:市政府办公厅
(四)市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总指挥: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有关秘书长
灾区所在区、县(市)长
沈阳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卫生局副局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地震局副局长
秘书长:灾区所在地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县(市)长、地震局局长、人武部部长。
主要职责: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灾区现场抢险救灾的指挥工作。
办公地点:灾区现场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一)我市境内发生大于6.0级(含6.0级)地震或邻区破坏性地震波及我市造成严重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省政府直接领导和指挥、协调地震应急工作,我市实施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常务副市长、副市长
沈阳军分区司令员
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指示及我市灾情、震情,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并对在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宣布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向新闻部门发布消息;负责向国务院、省政府汇报震情灾情,请求支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其组成人员和职责如下:
1.秘书组:
组长:市政府秘书长
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地震局局长、市经贸委主任、市计委主任、市建委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辽宁电信沈阳市分公司总经理、市电业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沈阳军分区参谋长。
主要职责: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组织、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对是否施行特别管制措施提出建议;对请求国内、国际支援提出建议;收集震情灾情情报。
办公地点:市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
2.抢修组:
组长:市建委副主任
成员:市经贸委副主任、市计委副主任、市房产局副局长、市建工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辽宁电信沈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城建局副局长、市电业局副局长、市煤气公司副总经理、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市消防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清理市内、外主要交通干道,保证交通畅通;生命线工程(如电、水、气)的紧急修复;保障指挥部的通讯畅通;重要建构物的修复;对重大火灾控制、扑灭工作。
办公地点:市建委
3.物资调运组:
组长:市经贸委副主任
成员:市计委副主任、市物资局副局长、市民政局副局长、市交通局副局长、沈铁分局副局长、民航东北管理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物资的调配、管理,对援助物资的接受管理和调配。
办公地点:市经贸委
4.医疗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沈阳军分区后勤部部长、市药监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建立急救医院、现场伤员救护和灾区的防疫工作。
办公地点:市卫生局
5.生活安置组:
组长:市民政局副局长
成员:市商委副主任、市副食局副局长、市供销社副主任、市房产局副局长、市土地规划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疏散地的规划和安置及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办公地点:市民政局
6.财务组:
组长:市财政局局长
成员:市财政局有关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和救援资金的调配、管理。
办公地点:市财政局
7.震情监视组:
组长:市地震局局长
成员:市地震台台长、市地震局监测处处长
主要职责:监视震情,对震情发展趋势早期判断,对灾情及损失初步估计。
办公地点:市地震局
8.灾情调查组:
组长:市计委副主任
成员:市民政局副局长、市统计局副局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地震局震害防御处处长。
主要职责:深入灾区协调保证灾情评估工作。
办公地点:市计委
9.治安保卫消防组:
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市武警支队支队长、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消防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秩序,疏散交通,做好重点单位的保卫工作。
办公地点:市公安局
10.宣传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沈阳日报社副总编、沈阳广播电台副台长、沈阳电视台副台长。
主要职责:按《沈阳市破坏性地震宣传应急预案》搞好宣传报道工作。
办公地点:市委宣传部
(三)为保证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与各组要加强联络,设置临时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各组设立联络员。
(四)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我市有关单位和部门要进行下列工作:
1.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调动下,分赴各灾区进行抢险救灾,主要是在最短时间内抢救一切可以抢救的伤员。
2.电信部门要立即为救灾提供有线或无线等通讯手段,确保抗震救灾指挥机关通讯畅通。迅速抢修受损失的通讯机、线设备等,恢复受灾地区的通讯联络。其他有通讯设施的部门,应当优先为抗震救灾工作服务。
3.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立即派人调查公路、铁路、桥涵、民航设施破坏情况,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铁路、桥涵、机场和有关设施,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其他交通运输部门的运输设备,要无条件服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调用。
4.卫生部门要立即组织急救医疗队伍抢救伤员,并加强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
5.民政部门要立即设置避难场所的和救济供应点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6.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管理,保卫重要设施和目标,保证抗震救灾顺利进行。
7.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要根据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提供的震情灾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发布有关信息。要积极配合救灾工作,在有利于稳定灾区秩序和争取国际援助的前提下进行报道。
8.自来水、电业、煤气等有关部门要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保证灾区用电、用水、用气。同时,煤气部门要控制次生灾害。
9.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震情监视及预报工作。
10.商业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各商店恢复营业,特别是国营商业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对灾后紧俏物品,要保持震前价格,不得随意涨价。
(五)受灾地区要认真协助交通、铁路等部门检查公路、铁路、桥涵的破坏情况及协助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确保救灾队伍和物资进入灾区。受灾地区可向邻近地区政府和驻军请求援助。
(六)灾区各级政府要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七)外国驻沈领事馆人员由市外办协助省外办安置;来沈访问的外国代表团和旅游团由邀请和接待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申请入境手续由市外办做特殊处理,来沈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三、临震应急预案
(一)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并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二)进入地震临震应急期,预报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如下应急反应:
1.市地震局要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宣传地震知识,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2.预报区各级政府接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工作,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
3.预报区各有关部门,要事先选好避震地点、撤离路线,根据情况对居民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4.预报区各级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
5.预报区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根据建筑物的抗震能力采取必要的加固。
(三)市政府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到延长期结束仍未发生地震时,应宣布撤销临震应急期。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及驻沈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并指导好基层单位做好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的各组组成人员,由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其在任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交接工作时要做好此项工作的交接工作,并报市地震局备案。地震应急的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负责。
(三)本预案从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印发的《沈阳市抗震救灾预案(试行)》(沈政发[1991]6号)即行废止。